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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当选无效 须缴回薪资
【徐珮君、张文馨、何哲欣╱台北报导】立法院内政委员会昨初审通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对于民意代表因期约贿选等情事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除助理补助费,任职期间薪资、研究费等都须追缴,若拒缴还可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绿委认为追回报酬“天经地义”,但蓝委质疑修法有针对性,非常不宜。民众认为以违法方式当选,缴回薪水很合理。
台南市议长李全教因议长贿选案一审判决有罪,以致议长、议员资格都被停职、停权,后来传出李可能在二审定谳前辞职后再回头参加补选惹议。绿委段宜康、黄伟哲、林俊宪等人提出四个《选罢法》修正版,要建立防堵机制。
强调非针对李全教
昨委员会审查时,蓝委黄昭顺批绿委提修法版本是“李全教条款”,讽绿委有“李全教症候群”、“李全教忧郁症”,反对修法。黄要求先开三至五场公听会,听取地方选委会和专家意见后再讨论修法,但绿委以人数优势否决黄提案,黄喊“多数暴力”,绿委林俊宪则反呛“不要支持买票啦!”
中选会主委刘义周解释,此修法非针对李全教,过去有屏东县琉球乡乡长、花莲县秀林乡乡长等补选,也发生涉当选无效之诉的人先辞职后又参加补选;最近也有宜兰县前议员林东成,原有意辞职后参加补选,最后未参选。
辞职后不能再补选
委员会最后完成初审,除明订因贿选遭判当选无效确定者要追回薪资,为避免当选人在当选无效之诉仍在法院审理之际,先辞职再参加补选,浪费国家资源,增订当选人就职后辞职,不能再参加补选。地方民代当选人因贿选等情事在法院诉讼审理时辞职,或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缺额则由该选区“落选头”递补。
因贿选遭判当选无效要追回薪资,上班族曾小姐说,违法当选,缴回任职时薪水很合理。律师徐惠珍说,过去有当选人在选举诉讼时,为规避当选无效确定后不能参选的规定,因此辞职参与补选,明显钻法律漏洞,修法方向是对的。
“可惜难溯及既往 ”
绿委王定宇说,修法追回薪资天经地义,“可惜修法无法溯及既往。”国民党立院党团书记长林德福则说,这种针对性修法不妥,未来将碰到很多问题。
《公职人员选罢法》修正草案重点
★不得补选
当选人就职后辞职,不得再申请登记为该次公职人员补选候选人
★追缴薪资
当选人因贿选、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妨碍竞选提起当选无效之诉,经法院判决确定者,任职期间薪资、月俸、研究费及其他补助费用,由原服务机关予以追还,但助理补助费不予追还,届期不缴回者,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落选头”递补
地方民代当选人遭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辞职,缺额由同选区最高票落选人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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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是针对李全教呢?是针对所有被判当选无效的人啊,只是某党特别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