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g8330330 (负债700万)
2016-06-08 13:30:06※ 引述《LisivoNCTU (创业家)》之铭言:
: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5601
: 。
: 再来,所谓“加倍”是什么意思呢?过去“假日工资”的“加倍”计算是这样的,劳动部
: 会说,每月的月薪都已经给你一倍了,所以加倍的意思是:“只要再给你一倍即可”。过
: 去许多劳工都觉得这种解释很荒谬,因为比起平常日加班要多给1.33(加班前两个钟头)
: ,1.66(加班两小后以后)还少,后来在假日皆不愿意出勤(得经劳工同意嘛!),逼得
: 雇主只得给高一点的假日工资才有劳工愿意工作。
: 但是请注意,目前这个休息日不是假,它是可以随时被拿来加班的。于是,这会产生一个
: 现象,就是所谓的“加倍”工资,将会比起平常日加班的工资还少(1:1.33或1:1.66),
: 而且还是根据时数来计算的,不用给一整天的工资呢!如果我是雇主,在平常日晚上加班
: 要给1.33或1.66,那我何不选择在休息日给个1,不是更省钱嘛?相同的,雇主若用相同
: 的钱,在休息日比平常日还可多用劳工几个钟头呢!
: 于是我们这里就看到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劳动部把一个在“正常工作时间”与“假日”
: 之间的残余时间,伪装成为一种“假”,说劳工会有很多的好处,但其实是方便雇主弹性
: 的挪移工作日,并给更低的延长工时的工资。这样做,不可能降低台湾已经过高的工时,
: 反而给了雇主诱因(比平常日加班还便宜),让劳工在休息日加班,总体而言会诱发更长
: 工时!
撷取这段叙述 以下对比中国对于加班费的定义与陈述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
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
所以中国有定义一般工作时间/休息日/法定休假日....这点与DPP法案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
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部发 [1994]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3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
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
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
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
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这边提到
雇主于休息日与法定休假日可用日或小时的薪资标准来支付工资
这点跟原文提到台湾老板可能钻漏洞于休息日支付以小时计算的薪资*1来节省平日加班费
有像
再者又提到补休这边
不知道DPP新法是否同意雇主用加班补休的方式来让雇主减免加班费支出呢?
这点好像没看到DPP新法说明
因为过去台湾雇主一直是加班给补休的
如果又同意补休, 员工工时被无形加长照样没加班费 这还是挺怪的
不管如何, 看到这边 我觉得这两个国家对劳工还挺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