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是积极进行爱滋防治宣导的马脸
刚刚看到不少人对于爱滋防疫问题发表意见
其中有人说: 某族群有些害群之马
明明自己有病,还故意去传染给别人
应该要判处死刑
小弟吓一跳,连忙去看看现有法律怎么判
发现是这样的
http://goo.gl/pRwUfV
若是明知自己是爱滋带原者,却故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前又不愿戴保险套加以防范,
事后证明有人因而被感染,则其行为就触犯“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违者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天啊!!!那这样台湾某族群向来很注重健康,都有定期去做筛检
如果生病应该都知道
但既然知道,现在疫情又一直加重(目前上半年通报数比去年多囉)
应该很多带原者都要被抓去关才是
不过离题了
小弟好奇的是刑责问题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普通杀人要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美国也有这种判例
1993年三月,美国也发生一名爱滋病带原男子裴利亚,因涉嫌绑架及强暴一名男童,岱德
郡陪审团认定他犯下蓄意谋杀罪行。这是美国陪审团首度将爱滋病毒视为杀人武器。
但目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杀人罪,有
1.义愤杀人罪
2.加工自杀罪
是说传染给别人时,是因为一种"冲动"才传染呢?
还是被传染的人大概也知道有可能被传,所以传给别人算是加工自杀呢?
请问有这法条订立时的八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