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法100年曾经大修法
法源 http://tinyurl.com/zrcnhs6
第37条(暂行停止保险给付)
1.保险人于投保单位或保险对象未缴清保险费及滞纳金前,
经查证及辅导后,得对有能力缴纳,拒不缴纳之保险对象暂行停止保险给付。
但被保险人应缴部分之保险费已由投保单位扣缴、已缴纳于投保单位、
经依前条规定经保险人核定其得分期缴纳,
或保险对象于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规定受保护期间时,不在此限。
2.前项暂行停止保险给付期间内之保险费仍应予计收。
第50条(暂行停止保险给付之要件)
1.保险对象依第四十三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应自行负担之费用,
应向保险医事服务机构缴纳。
2.保险医事服务机构对保险对象未依前项规定缴纳之费用,
催缴后仍未缴纳时,得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于必要时,经查证及辅导后,
得对有能力缴纳,拒不缴纳之保险对象暂行停止保险给付。
但保险对象于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规定受保护期间时,不适用之。
低收入户 本来就明列法规(第27,35,37,50,98,99条,),
不用缴健保费+部分负担+滞纳金(欠款利息)
过去解卡的65万人 则包含中低收+经济困难+家暴家庭
未来解卡的4万多人 却是摆明就是不想缴的人
即使没领薪水 or 没有存款的民众,不缴还能靠法院强制执行或查封
但一堆脱产的人,未来又要怎么处理?
祭止兀若看到这则新闻,搞不好真得跪着感谢再感谢他姊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