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hsinyeh: 不然民法1145条是怎样 05/25 11:22
: → hsinyeh: 而且1145一项一款还不能宽宥的 05/25 11:23
: → lesnaree2: 1145是要有致死之"故意" 有没有可能凹成是过失 05/25 11:27
第 1145 条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
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帮忙补上 1145
提供当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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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