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鲁我30岁台北市基层小公务员,想到国民年金就有气啦!
我老婆为了怀孕辞职,在家待产然后把小孩顾到一岁后回职场上班,中间这一年多当然是
没任何保险啦!
老婆无法领劳保生育补助,所以我这个配偶就去申请公保的生育补助,本来的规定是:
“生育补助支给对象及条件为配偶分娩或早产”
结果行政院人事总处在103年加了一条但书规定:
“配偶为各种社会保险(全民健康保险除外)之被保险人,应优先适用各该社会保险之规定
申请生育给付,其请领之金额较本表规定之补助基准为低时,得检附证明文件请领二者间
之差额”
所以机关就说不好意思喔,你老婆是国民年金被保险人喔,然后逼我老婆去缴国民年金,
领了国民年金的生育补助之后,我才能领差额
本鲁不服,认为行政院人事总处权力哪有那么大,随便通过一个内部行政规则,就强制我
老婆(非公务人员)一定要去缴国民年金?
而且国民年金现在又不是强制缴纳(柔性),况且我老婆都回去工作了缴国民年金干嘛,
超莫名其妙!
目前打复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