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 八卦版有一个很红的文章
"远雄先乱盖后审件,大巨蛋超危险!!!!"
该文章通篇的主轴是:
在设计变更尚未核可之前
远雄违法砍了17座楼梯
因故大巨蛋属巨型违建 依建筑法58法可勒令停工
先不论该文章是如何"梦到"一些非一般人可取得的市政府文件
小弟研究了一下 发现事情远远不如表面那么单纯
本文举的证据都是可任意取得的公开资讯
也请看了这篇文章的人共同帮忙验证一下
正文开始:
建筑法39条 跟建筑法58条可由下网址查询
http://goo.gl/ShsuXl
看了 "远雄先乱盖后审件,大巨蛋超危险!!!!" 的朋友
应该很容易明白问题的症结在于
那"消失的17座楼梯" 是否适用建筑法39条
或者更明白说的 是否属于可修改 不需报备
可以等请领执照时再一次报验的项目
若这题的答案是"否"
则法庭上对台北市政府有利
反之则对远雄有利
谈到这个 就得谈到楼梯是不是"主要构造"
建筑法第8条:
本法所称建筑物之主要构造,为基础、主要梁柱、承重墙壁、楼地板及屋顶之构造
现实层面来说 有楼梯必然有楼地板开孔
楼梯的变更必然导致楼地板的变更(开孔变了)
因为两者明显的因果关系
所以楼梯视为主要构造 适用于建筑法第8条 似无不可
(虽然立法原意所称主要构造 应是指那些重要的 乱改会垮掉的承重结构体
楼梯一般不属于此类承重结构 但暂且不提)
看起来到这边结束 楼梯是主要构造 远雄GG了 是吗?
不是的 故事才刚开始
问题出在建筑法101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得依据地方情形,分别订定建筑管理规则,报经内政部核定后实施
就是那么凑巧 台北市是我国直辖市之一 更凑巧的是
台北市订了一个建筑管理规则
叫做 "申请使用执照得一并办理变更设计项目一览表"
http://goo.gl/kkRV2d
顾名思义 就是告诉你那些东西你施工时可以改到爽 不用报备
等你爽完了申请执照的时候再报验即可
如果您愿意花点时间点上面的连结进去看
你会发现该表明定:
"公共楼梯通行方向、阶数变更,涉及楼板开口变更。"
"各户室内梯数量、型式、位置变更,涉及楼板开口变更。"
这两个项目 皆属于免报备的范畴
换句话说 这毫无疑问是对远雄十分有利的条款
尤其是室内梯"数量" 这句
不要说远雄少盖了17座 就算少了100座
根据该条款 简直是合法到不行 "免报备"好不好大哥
你可能会猜测这个法规应该是KMT的遗毒 护航远雄的明证
这正是最可怕的地方
这个法规是104年4月29日 由台北市政府都发局订定
并自104年5月19日起生效 当时的都发局长 就是林洲民
104年5月19日是什么日子?
就是远雄巨蛋勒令停工的前一天.....
简单来说
林局长在勒令停工的前一天 生效了一个法规 明定楼梯的变更免报备
隔天在明知法规已经生效的情况下 依然勒令远雄停工
并且不只一次公开强调勒令停工的原因主要在于"消失的楼梯"
这种做法非常不可思议
除了很想输官司 很想赔钱 还请各位集思广益其他可能性
未来在法庭上的攻防
远雄提出该法规当护身符 实属必然
停工官司 台北市政府的胜算 也因为该法规的存在而所剩无几
如果停工官司远雄赢了 依照bot合约 远雄很可能安全下庄
台北市政府须负赔偿责任 一百亿? 两百亿? 三百亿?
不重要了 不该赔的钱 一毛都不该赔 是不是?
希望一切都不是两方早套好的 如果是的话 政治真的好黑好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