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铭言:
第 36 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第 30-1 条
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
资会议同意后,其工作时间得依下列原则变更:
一、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
,不受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二、当日正常工时达十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三、二周内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四、女性劳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间者外,于夜间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条第
一项之限制。但雇主应提供必要之安全卫生设施。
依民国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条规定适用本法之行业,
除第一项第一款之农、林、渔、牧业外,均不适用前项规定。
30-1是属于弹性工时吧
没有签劳动契约怎么能用这条呢?
所以结论就是没有签契约的用第36条
有签的用30-1条
便利商店打工没听过有人签契约的...
应该规定每个开店的老板都要上劳动法规的课
通过了才能开店雇用人
不然每次都是遇到了才在那边看 错在那
还好是在台湾
挖洞给老板跳才会什么事都没有
要是在米国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