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北市劳动局:劳工每七天应有一天例假

楼主: kshsbug (只记得无敌铁牛)   2016-05-21 10:17:49
※ 引述《wild2012 (世界末日)》之铭言:
: 第 36 条
: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 第 30-1 条
: 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
: 资会议同意后,其工作时间得依下列原则变更:
: 一、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
: ,不受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限制。
: 二、当日正常工时达十小时者,其延长之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小时。
: 三、二周内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条之限制。
依照统一这种规模的企业
拿得出劳资会议会议记录不是很困难的事情
而且服务业采用四周变形工时早就不意外
有规模可能会被查的的还会想办法弄劳资会议的纪录
在这样的法令规定下
14天休2基本上是没什么漏洞可查了
要查的就是超出的工时有没有给足加班费
例如四周总工时是160小时
但实际却做了180小时
超出的20小时有没有给足加班费
: 30-1是属于弹性工时吧
: 没有签劳动契约怎么能用这条呢?
: 所以结论就是没有签契约的用第36条
: 有签的用30-1条
这一段是错的
劳动契约不一定要用纸本 口头也可以
愿意去上班就视为接受劳动契约了
作者: appoo (熊吉吉)   2016-05-21 10:21:00
这法规超垃圾的,什么是愿意去上班就视为接受?
作者: manlike ( )   2016-05-21 10:22:00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6-05-21 10:23:00
不接受薪水休假又去上班?上完班跟老板说薪水休假条件我没签约不算?
作者: winiS (维尼桑)   2016-05-21 10:28:00
所以现在不接受了叫警察顾店,不能处罚店员的意思?有趣了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6-05-21 10:31:00
他就故意去搞的啊…小7扣他薪水资遣也没意义还是小7要犯众怒去告他损害商誉?
作者: winiS (维尼桑)   2016-05-21 10:37:00
别说啥米故意搞,变形工时早就存在
作者: wild2012 (世界末日)   2016-05-21 10:45:00
口头约定也是契约的一种 但是你不能违法出争议的时候 只有口头约定没有纪录 说真的 证据力超弱
作者: keydata (keydata)   2016-05-21 10:46:00
变形工时早就存在,该主席还是去卧底搞新闻啊
作者: winiS (维尼桑)   2016-05-21 11:03:00
所以搞出来的就不叫问题?奴性重也不是这样过的
作者: newstyle (人生不要有遗憾)   2016-05-21 11:10:00
结果这个劳工党主席还跑去凹同样是高工时的警察顾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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