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夯的OK超商店长因为10岁男童恐吓取财而不小心动手的,
对于家长放任10岁小小男童独自出外而置身险处?
对于有没有违反儿少法的八卦呢?
依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儿童之人不得使儿童独处于易发生危险或伤害之环境;
对于六岁以下儿童或需要特别看护之儿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独处或由不适当之人代
为照顾。
第三十二条所定不适当之人,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无行为能力人。
二、七岁以上未满十二岁之儿童。
三、有法定传染病者。
四、身心有严重缺陷者。
五、其他有影响受照顾儿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好啦~其实我是想好好矫正那怪人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