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毓兰教授对于行之有年的集游法
即将修法感到忧心忡忡,保障集游法的权利
但是其他交通环境安宁等事项都不重要了吗?
并痛斥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民主: 只要自由,不管公共秩序;只要保障集会游行者的权益,
至于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搁置。更认为如此放任的集游法将是法治崩坏的前兆。
好可怕喔!坏人都要跑粗乃惹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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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媒体很令人傻眼,一个死刑犯伏法,连续做了4天的新闻,连火化、捧骨灰的殡葬
业者都上了各电子媒体的新闻。对于真正可能影响台湾人生活品质的法案,不见任何电子
媒体报导。
5/12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决议,将集会游行法改名为为集会游行保障法,将“申请许可制”
改成“自愿报备制”,取消现行法所有的罚则。
未来在室外进行集会、游行,只要在6至30日以内以书面方式向地方主管机关报备,请求
协助与保护,但不再是硬性规定,并废除禁制区之限制及命令解散之制度等,只要发起集
会游行者自觉不需主管机关之协助,得以不报备,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于公领域集会游
行,都将受到法令保护。
易言之,“集会游行保障法”认为主管机关衡量集游与社会秩序等问题时,应以前者的权
益保障为优先,也就是为了保障集会游行者的权益,其他的公共利益,诸如道路交通安全
之维持、环境安宁或其他公共秩序等,都不重要。
可想而知,那些紧临行政院、立法院、中央部会的医院、学校、商家或民宅,未来都必然
遭殃了(房价应该会下跌吧?)。
昨天的集游法还有一个重要条文,要求派到现场的员警,应该配戴足以辨识身分的标识,
不得遮蔽。
我一直在想,这样的集游法将来要如何操作?试想,将来反课纲的学生上街头,立刻引来
另一群中华统一党;法轮功成员所在地,也会有爱国同心会来问候。他们都不用报备,自
然也不能期待警察无所不在的即时保护了。更何况,警察要去这些集会游行现场前,还得
要穿戴足以辨识身分的标识,这,可是要花很多时间。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民主: 只要自由,不管公共秩序;只要保障集会游行者的权益,至于其
他人的合法权益,完全搁置。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治: 没有罚则、不必报备,所以警察在集游法的角色地位,不是执法
者、是保全,更精准的说: 是钟点保全: 需要保护时,警察必须呼之即来;这需要多少的
警力才能够听候差遣?
像这样放任的集游法,我不认为是转型正义,而是法治崩坏的前兆。
其实,我完全赞成集会游行采自愿报备,真有犯罪问题发生时,再报警求助吧。
既然已经没有执法需求,请把主管机关改成县市政府,而且县市首长千万不要压着警察接
,别糟蹋执法机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