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2014的杜氏兄弟枪决案 各位认为是冤案吗?

楼主: dswen (牛河)   2016-05-14 11:16:26
杜案在程序上最大的问题
就是大陆公安的笔录能不能用
本案就是认为可以用
向来的实务见解似乎认为可以,理由如下
100台上4813(节录)
中国大陆地区公安机关所制作之证人笔录,为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所为之书面陈述,属
传闻证据,除非符合传闻法则之例外,不得作为证据,而该公安机关非属我国侦查辅助机
关,其所制作之证人笔录,不能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二或同条之三之规
定,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之四第一款之公务员,仅限于本国之公务员,且证人笔录系针
对特定案件制作,亦非属同条第二款之业务文书,但如于可信之特别情况下所制作,自得
迳依本条第三款之规定,判断其证据能力之有无。至于该款所称之“可信之特别情况下所
制作”,自可综合考量当地政经发展情况是否已上轨道、从事笔录制作时之过程及外部情
况观察,是否显然具有足以相信其内容为真实之特殊情况等因素加以判断。
杜案终审101台上900更是"铁口直断"认为支那的法律已经好棒棒
惟大陆地区已于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间
,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嗣于西元一九九六
年又对上述刑事诉讼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内涵兼顾打击犯罪
与保护人权,并重视实体法之贯彻与程序法之遵守,虽非完美无
瑕,但对诉讼之公正性与人权保障方面已有明显进步,故该地区
之法治环境及刑事诉讼制度,已有可资信赖之水准。从而,原判
决以雅瑶派出所侦查员及大沥分局刑警队人员系大陆地区具有刑
事侦查权限之公务员,而其询问大陆地区人民付光选所制作之笔
录,又符合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笔录复经受询问人
付光选阅览后亲自签名及捺指印确认无讹,堪认前述文书之取得
程序具有合法性。
这你敢信?
作者: corlos (ナニソレ、イミワカンナ)   2016-05-14 11:17:00
宁可错杀,不可不杀
作者: Abre (任愉悦)   2016-05-14 11:18:00
楼上莫忘无罪推定原则
作者: jyekid (会呼吸的痛)   2016-05-14 11:18:00
对诉讼之公正性与人权保障方面已有明显进步??敢说这种话的 欢迎去中国看看几个被软禁的律师吧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6-05-14 11:19:00
什么错,我说的就是对的,自己错了还怪人
作者: Ebergies (火神)   2016-05-14 11:20:00
一楼很明显是反串,说出某些人内心的话~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6-05-14 11:20:00
逆转裁判看文字就可以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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