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争议的在于几点
1. 为什么郑捷要杀的那么快?
法务部的回应是因为误判可能较低、恢复社会秩序。
反对者的角度在于,但前面40几个死刑犯,都是因为误判机会很高,对社会秩序影响不
大的吗?
如果今天政府对于政策执行有一致性,在加快执行死刑速度的这个个案,应该同时对前
面40几个死刑犯为什么迟迟不执行死刑做出说明,而不是仅仅丢出一个似是而非的理由
说郑捷应该迅速执行死刑的正当性。
但如果今天政府执行政策不具有一致性,那么人民已经无法对国家机器做有效的控制。
这在极权国家自然不是问题,但是在民主国家则是很严重的威胁。
2. 郑捷的案子已经没有翻案可能,所以杀了没有问题。
这是法务部的官方回应。
实际上从判决定谳到死刑执行只有19天,郑捷的律师团仍然在研拟其他的救济管道。
且不论是否郑捷死有余辜,但至少让这个犯罪者能够心服口服的接受判决,得到法律制
裁。不管郑捷本人是不是如同媒体上所报导的那样一心求死,但是至少给他们一个机会
让他们心服口服。但19天是真的很短,即便被开罚单要去交通裁决所申诉都至少还有30
天的时间,一个剥夺人命的法律执行,这么做很难不产生争议。
此外,是不是没有翻案可能亦很难说。几乎每个死刑判决在当下看起来都是罪证确凿,
否则法官怎么可能会做出死刑判决?虽然未必如同部分乡民的推文,例如其实他是被教
唆洗脑,这般的离奇。但是至少让辩护律师团完全放弃为其辩护之后,再与执行不是更
没有悬念吗?
退一万步来说,有没有翻案可能,是可以由法务部来判断吗?今天郑捷案或许毫无悬念,
但是此例一开,是不是只要法务部认定的"没有翻案可能",就能够迅速执行死刑?如果
是,那么到底"没有翻案可能"的标准在哪里?监视摄影器拍摄到?能够上报章媒体?杀
人方式例如随机杀人?如果没有任何标准就可以"没有翻案可能"为由,改变过去的惯例,
对于国家法律体系的维持绝对不是好事情。
3. 法务部一切程序合法,执行死刑是法务部长的权责。
法务部自然必须一切程序合法。
但是国家机器的程序绝对不是只有包含法律。许多没有规定到的地方,执行与否固然可
以交由执政者进行裁量,但同时也应该受到过去的惯例拘束。这里不是说执政者只能够
萧规曹随,但由于公权力影响民众生活甚钜,没有一个好的理由任意改变即往惯例,那
很容易对公权力的威信产生不信任感。
从最小的开罚单来看,目前临时停车如果没有先进行劝导,警察是不可直接开罚的。这
个动作并不是硬性的法律规定,是否劝导最后也是可以交由警察裁量。但这种规范就是
国家机器与民众之间的一个默契。如果今天警察硬是要违反这个默契,直接对民众开罚,
虽然一切合法,但一样是不符合所谓的程序正义。
小到如此细微的罚单如此,人命关天的死刑执行为何不应该更加慎重?法务部长在死刑
判决确立后即可合法的执行死刑。甚至在判决书公布的当下就能合法的签署死刑执行令。
如果过去在威权时代下如此也就罢了,近10年的台湾的死刑执行程序难到也是如此吗?
法务部破坏了过去的惯例,但仅仅提出"没有误判可能"、"维护社会秩序"等理由,如前
文所述,这并不是一个很具有说服力的理由。
法务部是破坏了程序,即便行为一切合法。
最后想说一些废话。
有不少人会把破坏程序与死刑存废做出连结,但我认为这是分开的两件事情。破坏程序
这件事情与是否执行死刑毫无关系。今天在对岸的中国,判决确立后,如果没有死缓,
死刑执行速度是很快的。但如果中国当局对于某个死刑犯执行死刑的程序突然延长,那
一样是破坏程序。当然,在一个集权国家,程序正义不是一个很重要的价值。但在一个
民主国家中-如果台湾是一个民主国家-程序正义是法治社会必须要奉行的最高价值之
一,由政府机关破坏这个价值,真的令人很遗憾。
另外,也有人会认为一切合法就是合乎程序正义。可能是比较囉嗦,但我认为合法是维
护程序正义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也就是很多人所说的,合法是程序正义的底
线。但只有合法,绝对不代表那就是程序正义。
至于死刑是否能阻遏犯罪,死刑是否彰显被害者的正义,这件事情是否是国民党的阴谋
或是让新政府上台难做...我才智不足,无法判断。
但光看这次法务部的脱序表演,我自己是认为很糟糕,但难过的是太多人没有注意到这
背后更大的伤害,反而沉浸在首恶伏法的情绪之中。郑捷一人无足轻重,但国家机器藉
这件事情破坏民主社会的价值,那才是令人感到扼腕。
※ 引述《hk410050 (A柏)》之铭言:
: 如题
: 会被执行死刑一定都是被判刑死刑定谳
: 理由就真的只有简简单单的"被判死刑"而已
: 就像被判徒期、罚金等,也都是依照判决执行
: 而召开记者会所给的执行死刑的理由,和被判死刑的理由根本大同小异
: 根本没比被判死多解释啥东西
: 一般来说,我国是个有死刑的国家,理应正常执行死刑
: 当死刑正常执行时,大众的反应不会如同现在这般
: 死刑定谳后,暂时不执行才应该是法务部等官员应该要出来解释的
: 当暂时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就应该正常执行
: 这样做之后对于死刑执行也就能够更有公信力、说服力
: 有没有不执行死刑不用出来说明的八卦
: 另外关于死刑执行前的必须程序
: 应该也只有刑讼460、461有提到吧
: 其他关于再审、非常上诉、释宪等救济程序,也就是"得"的程度,而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