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联合
2.完整新闻标题:
郑捷伏法 魏扬:死刑是没有效率的制度
3.完整新闻内文:
犯下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造成4死22伤的郑捷昨晚枪决伏法,太阳花学运领袖之一的魏扬今天在脸书表示,郑捷案正确确凿,不用提冤案护航废死,但他也想过如果有个人确实是罪证确凿,且“罪无可逭”,而司法制度也无懈可击,他是否会支持杀死他?“我还是认为,不,不该”。
魏扬说,确实“杀人偿命”被很多人认为是真理,但他倾向根本性地质疑这件事。“杀人,当然要赔偿,当然要受惩罚,但为什么这个方式是也把这个人给杀了?”
魏扬说,如果讨论“惩罚杀人犯”这件事情,是出发于对“生命权”的绝对尊重,是因为我们觉得这个人伤害了我们所有珍惜的价值中最为重要的那个,即生命,‘那么,“夺去他的生命”就不该成为我们的选项,否则就是自相矛盾’。
魏扬脸书全文如下
从昨天开始,各处的战场整理起来,大概有几个争执点,我觉得有很多都是重要但尚未被全面理解的地方,应该来讨论一下。
一、郑捷罪证确凿,无冤案可能,何必提冤案护航废死
至少就我所知,没有人主张郑捷的案子是冤案。但问题就在于,今天国家为了杀掉一个罪证确凿的人,你势必需要一个叫死刑的惩罚制度,而这个惩罚制度的问题就在于:它可能会杀错人。
或许这个案子你杀对了,下个案子你也杀对了,但你无法保证你下一个杀到的不会是江国庆、苏建和、刘秉郎及庄林勋或是郑性泽。
废死联盟的QA大家有空可以看一下,再决定要怎么骂,至少人家做运动做得很有诚意。(废死可不可以不要每次都扯冤案?)http://www.taedp.org.tw/node/2893
“我们希望改变的是国家体制,若是要让郑捷被判处死刑,就代表我们必须容忍国家继续杀人,然而在冤案无法被完全杜绝的前提下,就无法排除有人死于非命之可能。”
那你说,不杀掉他,怎么办,放出来吗?不,也没有人主张把他放出来,我们可以建立终身监禁制度,至于假释标准如何,或是是否不得假释,社会可以进行进一步的讨论。
“你可以从监狱中,但不能从坟墓中释放一位无辜的人。”(同样引自废死联盟QA)
二、为什么要浪费税金养废物
看到有人质疑,“等你能接受杀人犯的囚禁.饮食.医疗.起居都在你家里由你负责之时,我再来好好听你谈废死!”
这大概是标准的“为什么我要花钱养废物”的论点。
一样,废死联盟也帮大家整理好了数据,请参考这篇文章(http://www.taedp.org.tw/node/2892)
里面提到,以台北监狱为例,每年花在一位受刑人身上的钱,大约是32076左右,这只包括饮食、住宿、设备更新等,至于生活起居等日常用品,都是要受刑人自己负责的。
好,所以花钱养“废物”的成本大概是:一年一人三万二。
那,关错人或杀错人的成本是多少呢?
文章指出,一般的刑案冤狱赔偿,是“每日补偿金额为新台币3000至5000元”;如果是死刑冤狱赔偿,则是“按受刑人执行死刑当年度国人平均余命计算受刑人余命,每日补偿新台币5000元,但其总额不得低于新台币一千万元。”
因此以江国庆被误杀来说,国家赔了九千多万元,一年可以多养3211的“废物”,或者说可以把42个“废物”关个七十几年唷(其实也就等于终身监禁了)。
另外,前阵子回家过母亲节的郑性泽,如果最后被判无罪,国家最高要赔偿一千万左右。这笔钱又可以多养几个“废物”呢?
为什么社会大众可以接受自己的税金拿去替国家杀错人的失误买单,但却不愿意拿税金去支撑一个减少冤死的终身监禁制度呢?
三、如果是你家人...
也是有看到乡民说,如果我在你面前砍死你爸妈然后(下略),你会怎么样,又,如果今天给你一把枪跟一支电话,你可以选择打电话报警或是一枪杀了这个人,你会怎么做。
我想这也算是经典命题了。我记得之前听我的前老板邱显智律师演讲时,他说过:
“有人问我,如果今天小灯泡的事情发生在我女儿身上,我会怎么样?这还用说吗?当然是把他头扭下来冲到马桶里一百次啊!”
但他随即说,这跟国家是不是要有死刑制度,是两件事。
一个惩罚制度存在的理由,不能够因为“我恨”、“我无法原谅”。今天如果有人杀了我亲爱的人,我可以恨,我也不用原谅,我可以想要报仇,但这不代表国家就要顺应我的报仇欲望去设置一个死刑制度。
回到那位乡民的举例,我理性上当然会选择打电话报警,但也确实不能否认如果当下我极端愤怒,我可能会在愤怒之下杀了他报仇,而因此必须面临后续法律的制裁,不论是死刑或是终身监禁,这跟我是否因此支持国家可以透过死刑杀人无关。
法律的存在,制度的存在,就是要阻止我因为愤怒、想报仇而做出这样的举动。我如果真的这样做了,是要接受惩罚的。但国家如果代替我这样做了,谁还可以约束国家?
四、不要扯误判或冤案,杀人偿命,你觉得郑捷该不该死
这样的提问很高明,绕过实际存在的制度问题,从价值面质问我:这样一个罪证确凿的人,是不是该用生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关于死刑这个问题,我想过很多次,我也想过如果有个人确实是罪证确凿,且“罪无可逭”,而我们的司法制度也无懈可击,我是否会支持杀死他?
最后,我还是认为,不,不该。
确实,“杀人偿命”被很多人认为是真理。但我倾向根本性地质疑这件事。杀人,当然要赔偿,当然要受惩罚,但为什么这个方式是也把这个人给杀了?
如果我们讨论“惩罚杀人犯”这件事情,是出发于对“生命权”的绝对尊重,是因为我们觉得这个人伤害了我们所有珍惜的价值中最为重要的那个,即生命。
那么,“夺去他的生命”就不该成为我们的选项,否则就是自相矛盾。
当今天我们可以替“生命权的被剥夺”这件事找出某些理由与借口,例如“杀人偿命,天经地义”,那么生命权就不再是俨然不可侵犯的。
很多人说,主张废死的人只看到犯罪者的人权,没有看到被害者的人权,“那被杀的人的生命权就应该被剥夺吗?”
当然不应该,没有人的生命权应该被剥夺(这是前提),所以,剥夺那个人生命权的人应该受到惩罚,只是这个惩罚的方式不应该违背我们的前提,即生命权本身。
杀,只会让“杀”成为一个选项,而不会终止杀戮本身。
或许不会有什么事情可以真正终止人类毫无意义、毫无理性的随机杀戮行为,但至少,在我们可以理性决定的国家制度上,我们可以选择让杀不是个选项。
五、到底死刑的意义是什么
透过要求国家杀戮,我们到底希望达到什么?我们为什么这么急切地希望死刑的存在?
不论是务实的功利主义考量,例如成本问题,或是吓阻犯罪的效力,死刑这个制度从过去到现在的表现都不甚佳。成本问题前文讨论过了,那么在吓阻犯罪的效力上呢?很多人会说废死拿其他国家废除死刑的案例是国情不同,但即使只看台湾,马政府时期执行枪决这么多次,前后杀了三十几的死刑犯,但随机杀人的案件却只是越来越多,死刑真的有吓阻力吗?对于陷入绝境者,或是对于一心求死者,“民不畏死,何以死畏之”?
如果说,务实地来看,死刑是个没有效率的制度。那么我们支持死刑的理据,似乎就在于“犯罪者要付出等同的代价”的惩罚逻辑或“看到他死我才爽”的报复心理。
若是有人觉得“什么教化可能,我才不在乎”,仅是觉得犯罪者应该要承受极大的痛苦、极大的不适作为罪刑的惩罚,因此要执行死刑。那么我觉得反而应该支持终身监禁,并且提倡不得假释,说认真的,这样所造成的痛苦以及惩罚意味,可能更大吧。
若是有人觉得,“我就是要看到他死我才爽”,我觉得这或许才是社会最应该进行对话的地方,其实说穿了,就是纯粹的杀人欲念,就是浓浓的恨,觉得有些人不论如何应该被泯灭其存在的事实。
如果是受害者与其家属有这样的情绪,我觉得是可以理解的,也需要来自国家、社会以及各种机构的陪伴与治愈,还有实质上的物质协助。
但如果是社会大众有这种情绪,我觉得其实就是社会对话应该要聚焦展开的地方,其实也正是情感教育需要着重的地方。也正是死刑存废最为关键的地方。
我们其实都不知道如何去面对心中的恨与恶意,或是不知道怎么去面对日常生活中偶而浮现的荒谬感与无力感,正是在这种无力的基础上,有了走不下去因此选择走进黑暗与死亡的人,有了无法被理解也未曾被理解的郑捷,也有了喊著打啊杀啊的我们。
在废除死刑这一题上,最难解的,也正是这一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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