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宪兵滥搜不起诉原因曝光 全因他自愿

楼主: ptt8 (皮皮)   2016-05-02 11:19:52
宪兵滥搜不起诉原因曝光 全因他自愿
2016/05/02
引发社会议论的宪兵滥搜案,国防部12名军士官被台北地检署认定犯嫌不足,今全获不起
诉,据北检新闻稿指出,检方在讯问军士官、被搜索的魏姓民众等人,并勘验相关光盘后
,发现魏男当初在宪兵队做笔录时,除打呵欠外,还能指证宪兵笔录内容登打有误,脸上
也看不出有违反其意愿的神情表现,因此认定这12名军士官在办案过程中,主观上认定魏
男是自愿性同意搜索,因此难认有违法搜索之情事或强制使人行无义务之事犯罪之故意,
全部不起诉。(法庭中心/台北报导)

下为新闻稿全文

上列被告等因渎职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认应为不起诉之处分,兹叙述理由如下:

壹、告诉意旨略以:告诉人于民国104年9月间某日在网络上向再生公司拍得“白色恐怖国
防部检举机密文件”的历史资料3份,同年11月间某日起以“民国67年【白色恐怖】国防
部检举机密文件(陆军官校少校胡某检举第五军军医郗某是匪谍)”之名义在网络上拍卖
,嗣宪兵队人员及其他不详单位人员竟共同基于违法搜索、妨害自由之犯意,由不详单位
人员于105年2月18日发现上述网络拍卖内容,先打电话向告诉人确认,再于同年月19日由
不详姓名年籍者以诓称购买普洱茶名义约告诉人至芦洲捷运站交易,同日下午约7时许,
告诉人到场,旋即遭表明为宪兵队身分之被告黄○瑞等5人围住,并询问上开文件来源及
要求告诉人交出3份文件,并以要让告诉人“很难看”等语胁迫之,致告诉人心生畏惧,
遂同意返回住处取得文件交付被告等人,而行无义务之事。

当日晚上约7时10分许(蒐证光盘所述有误),告诉人因而同意搭乘宪兵队的车,并将摩
托车交予其中1名被告代骑回家,嗣到达告诉人住处后由宪兵队黄○瑞、盛○林2人陪同告
诉人进入家中,由告诉人亲自取出上开3份文件交付被告2人,之后该2人又要求告诉人要
将网络上之拍卖网页下架,因电脑在告诉人女儿房间,被告其中1人还进入该房间监督告
诉人执行下架。事后,被告黄○豪、张○豪于携带新台币1万5000元奖励金、切结书与告
诉人相约至八里观海大道某便利商店见面,要求告诉人签立切结书后给付奖励金,惟告诉
人因见上开切结书内容及认自己既系嫌疑人为何会有奖励金,遂认定是国防部给的封口费
而拒绝收受。嗣因内心恐惧不安,事后告诉人遂向立法委员投诉本案经过,经媒体报导后
,本案始曝光。

因认下令执行此任务之原国防部总政治作战局保防安全处(下称保防安全处)少将处长被
告赵○川、保防安全处中校组长被告余○达,国防部军事安全总队上校主任被告汪○伟,
台北宪兵队上校队长被告吕○芳,实际执行任务的军事安全总队中校副主任被告吴○发、
少校保防官被告蔡○祥、少校副组长被告黄○豪、上士保防官被告张○豪。台北宪兵队少
校调查官被告黄○瑞、上尉调查官被告邹○裕、士官长调查官被告盛○林,士官长调查官
被告罗○瀚等均涉有刑法第307条违法搜索罪、第304条强制罪、第134条公务员利用职务
上机会犯罪等罪嫌。

贰、按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2项定
有明文。再认定不利于被告之事实,须依积极证据,苟积极证据不足为不利于被告事实之
认定时,即应为有利于被告之认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证据。又告诉人之告诉,系以使被
告受刑事诉追为目的,是其陈述是否与事实相符,仍应调查其他证据以资审认(最高法院
30年上字第816号及52年台上字第1300号判例参照)。

讯据被告赵○川等均坚词否认有何上述犯行,被告赵○川辩称:伊自始至终对余○达所下
达的指令就是要以平和的方式,以商谈或购买的方式取得,不知宪兵队会以同意搜索的方
式为之。被告余○达辩称:伊所接受的指令系要军事安全总队与宪兵队配合以购买或劝说
的方式取得文件,并未要求宪兵队以违法的方式为之。被告汪○伟、吴○发、黄○豪、蔡
○祥、张○豪均辩称:伊等为达蒐集情报的目的,均系听从余○达的指示而为,并不知宪
兵队黄○瑞等人会以何种方式执行,亦不知有无违法等语。

被告吕○芳、黄○瑞、盛○林等辩称:其等执行的程序均合法,告诉人均同意并配合办理
,并不知告诉人有非自愿性同意及受胁迫的情况等语。

参、经查:
一、保防安全处、军事安全总队之人员难认与宪兵队有何违法搜索之犯意连络:
(一)按保防安全处、军事安全总队依国家情报工作法规定,均系情报机关或准情报机关
,得依该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就足以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之涉及内乱、
外患、泄漏国家机密等资讯进行蒐集、研析、处理。故其等认本案系关乎泄漏国家机密之
事,系属其等之职责,该等单位介入调查,尚无违法。而宪兵队长官、士官、宪兵依刑事
诉讼法第229条、第230条、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第2、3、4条规定为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
,本有刑事调查权,而本案被告黄○瑞等人初始即认定告诉人取得上开文件有可能涉及刑
法窃盗或赃物罪嫌,故宪兵队依刑事侦查之方式侦办本案,亦有所据,首应叙明。

(二)本案系因军事安全总队网络搜寻人员于105年2月18日看到告诉人在网络上拍卖标题
为“民国67年白色恐怖国防部机密文件(陆军官校少校胡某检举第五军军医郗某是匪碟)
”之文件,因上开文件形式外观均标示为“密”及“机密”级,且确属国防部某单位所产
制,遂于同年月19日由国防部政治作战局安全处保防员江○儿以情资签处表签请该处处长
赵○川核准于该日下午邀集军事安全总队、台北宪兵队及军司法单位派员参与专案研讨会
议。保防安全处于2月19日下午就本案召开专案研讨会,与会的单位及人员有保防安全处
处长赵○川(担任主席)、副处长詹○义、科长杨○盛、组长即承办人被告余○达、保防
官于○峰,国防部法律事务司副处长萧○全、军事安全总队被告吴○发、黄○豪,台北宪
兵队被告黄○瑞等人。上开会议既为研讨会,故依与会之被告赵○川等人所述,均是由各
单位代表发表意见,期间国防部法律事务司萧○全副处长曾建议本案有可能涉及刑法窃盗
或赃物罪,最后初步结论是由宪兵队以侦办刑事犯罪之程序办理(至会议纪录记载:责由
台北宪兵队偕同军事安全总队联系及接触魏姓卖家,协请魏民说明取获文件过程等内容,
系被告余○达将前后会议内容混淆所致),业据参与会议之被告赵○川、余○达、吴○发
、黄○瑞等证述在卷。

(三)嗣开完研讨会后,因被告赵○川恐2月19日系星期五,接下来是星期六、日,担心
情况会有变量,且上开拍卖资料长时间放在网络上易有新闻效应,外界对国防部的观感不
佳,遂与余○达、证人江○儿、杨○永又召开临时会议,并决定由被告余明达转知军事安
全总队将告诉人约出来以商谈或购买的方式取得该文件,又恐军事安全总队并非一般人民
所熟知之单位,故又命被告余○达通知宪兵队配合军事安全总队以商谈或购买的方式完成
取得文件的任务等情,亦据被告赵○川、余○达,证人杨○永、江○儿于检察官隔离讯问
时所供及证述内容大致相符,亦堪信为真实。足认本案取得上开文件之方式,已由研讨会
结论之“由宪兵队以侦办刑事犯罪之程序办理”,更改为“宪兵队配合军事安全总队以商
谈或购买的方式取得”。

(四)再者,据被告黄○豪供称:“开完专案会议之后我接到国防部保防安全处余○达中
校电话,请我们配合宪兵队约魏民出来,约出来后我们不要介入,如何约没有讲,我自己
评估就以委婉方式像买东西约他出来,没有提到要买什么,想说他有在拍卖就看看卖什么
东西”等语。被告汪○伟供称:“当时大概4点黄○豪进来跟我报告接到余○达电话,说
要我们用购买物品的名义去约魏○义出来见面,配合宪兵队办理。黄○豪跟我讲完我就马
上回电话给余○达,我问他配合宪兵队办理的意思为何?他说我们负责约魏文义出来,实
际执行由宪兵队负责(即之后的接触跟取得文件均由宪兵队负责),我们在旁边掌握状况
”、“(问:余○达有没有跟你说执行的目的是什么?)约对方出来跟对方谈,柔性劝导
把他贩卖的国军文件交给国防部”、“(问:跟吕○芳联络的情形?)我跟他说有接到保
防安全处余○达中校的通知,说要以购买物品的名义约魏某出来,由宪兵队执行,跟魏文
义谈能不能拿到贩卖的文件。”等语,被告吕○芳供称:“105年2月19日下午,我接到军
事安全总队台北站主任汪○伟上校电话,他说当天下午开的专案会议的案件要马上执行,
要我们的人晚上配合他们执行,我回答他说为什么要这么急,当天我们宪兵队黄○瑞去开
会带回来给我的讯息是说要给我们大概七天时间蒐整资料,汪○伟说他也不太清楚。”、
“我打电话给黄○瑞,请他先找宪兵202指挥部法务科长中校张○昌,问晚上这个执行合
不合法,有没有程序上的问题。黄○瑞后来回报说因为张○昌当天休假,所以用电话联络
,黄○瑞说他跟张○昌讨论后认为应该没有问题可以执行。我之后打给汪○伟说这个案子
我们的人应该可以配合执行,就请他们编组的人打给黄○瑞,看要如何配合”等语,被告
黄○瑞陈称:“一开始队长吕○芳打电话给我,说安全总队已经约卖家出来见面,要我们
过去现场了解状况,就是了解交易公文状况,就是要我们过去,队长收到讯息,说他们要
交易公文,就叫我们报出勤”、“是军事安全总队要交易公文,不是我们,我们也没有跟
卖家联系”、“队长要我们研讨如何侦办这个案件,就说如果到时候卖家拒绝交易,后续
侦办”、“我打电给余○达确认,因为跟开会决议不同,余○达说确实有约卖家到芦洲捷
运站。我没有跟余○达提到要怎样执行”、“(问:余○达到底要你们如何配合?)陪同
总队到现场。我也没有问余○达到底要如何配合”、“队长跟我说要交易公文,好像是汪
主任(○伟)还是余○达其中一位,跟我说要买公文,我不确定是那一个跟我讲的”、“
是他们的人要买”等语,以上被告均经隔离讯问,所述内容亦大致相符,堪可采信。

是从上开各被告所供内容及证据资料可知,本案取得文件之方式,原系决定由宪兵单位以
声请搜索票之侦办刑事犯罪之程序办理等情,已为参与研讨会之相关人员所是认,惟因被
告赵○川事后变更决议,改以要求立即以商谈或购买的方式取得文件,但却未再次邀集相
关人员召开会议,研议任务分配及执行方式,仅由被告余○达将上述命令以口头告知军事
安全总队人员,再辗转由军事安全总队人员告知宪兵队人员,导致传达之命令交待不清(
军事安全总队与宪兵队之主从关系,何单位去谈交易等有所歧异),彼此间对于命令内容
认知发生歧异(军事安全总队认由宪兵队去买,宪兵队认由军事安全总队购买,最后却以
侦查犯罪方式执行本案)。

(五)另参酌被告黄○瑞供称:“有2个现场(即芦洲捷运站),第一现场是刚到捷运站3
号出口对面马路,我们先会合,吴居发跟我说他们要买公文,我回说不要买公文,因为有
收受赃物问题,我就用吴居发手机跟主任(汪○伟)联络,主任也确定由宪兵队跟魏民谈
,我们建议不要花钱买,讨论确定后由宪兵队与魏民谈”等语,吴○发陈称:“我们跟宪
兵队约于6点5分见到面,我就跟黄○瑞研讨要用什么方式,我向黄明瑞表示保防安全处的
指导及主任的授命是希望双方会同见到卖家之后,以柔性劝导的方式希望卖家能将网络下
架,如卖家不愿意,不排除以金钱向卖家买回,但黄○瑞少校表示,向卖家买回文件恐有
收受赃物之罪责,所以不认同我们以金钱向卖家买回之方式,此时本人就向汪○伟回报,
并将手机交予黄○瑞与主任(汪○伟)沟通,之后主任向本人表达依照宪兵队的作法,在
不违法的情况下进行”,被告蔡○祥陈称:“18点抵达芦洲捷运站,大约过3分钟左右,
我看到宪兵队同仁,跟副主任(吴○发)对话,副主任就跟黄○瑞谈,国防部希望跟魏民
谈,希望能用买的方式或是请宪兵队跟他说涉嫌什么法律,请魏民是否能主动协助提供文
件,当下我有听到黄○瑞说他在网络上贩卖这三份文件已经有涉嫌赃物罪,凭什么要跟他
买”等语,以上被告经隔离讯问后所供内容大致相符,应值采信,益证保防安全处、军事
安全总队执行此次任务,均是要以商谈或购买的方式取得文件,是因在芦洲捷运站经宪兵
队即被告黄○瑞质疑用买的会有收受赃物罪问题,始由宪兵队以侦查犯罪的方式处理,是
纵认宪兵队人员事后有不符法定程序搜索之情形,亦难认保防安全处、军事安全总队人员
与宪兵队人员有何违法搜索之犯意联络甚明。

(六)综上,本件被告赵代川指示被告余○达要以商谈或购买的方式取得文件,惟被告余
明达就此部分仅要求军事安全总队人员以购买或商谈的方式取得,就宪兵队部分则未明确
传达此讯息,因此,宪兵队参与本案的人员一开始即认需以侦办刑事犯罪之方式为之,一
直到在芦洲捷运站两方人员相遇后,宪兵队人员认为以买的方式取得文件,恐会有故买赃
物之可能而予反对,至此,全案始确定交由宪兵队依刑事侦查方式处理。而在芦洲捷运站
现场宪兵队于执行刑事侦查程序时,军事安全总队吴○发、蔡○祥等人仅在场了解状况,
并无参与上开侦查程序,另军事安全总队人员亦未至告诉人住处执行搜索等情,亦有蒐证
光盘及勘验笔录可凭。

是以对保防安全处之被告赵○川、余○达,军事安全总队之被告汪○伟、吴○发、黄○豪
、蔡○祥、张○豪等人均难认其等自始即知悉宪兵队黄○瑞等人会以同意搜索之方式取得
文件,应无疑义。从而,纵认被告黄○瑞等人事后之搜索程序具有瑕疵,亦难认保防安全
处、军事安全总队之上述被告与其等有何违法搜索之犯意连络。

二、宪兵队或军事安全总队现场执行人员执行本案并无违法搜索之犯罪故意:
(一)被告黄○瑞等人于执行上开勤务前,因被告吕○芳之要求,有先以电话就本案军事
安全总队人员约告诉人出来是否有陷害教唆的疑问,及本案告诉人是否有构成刑责等问题
询问证人即宪兵202指挥部法务科长张学昌,经证人张○昌明确答复本案并无陷害教唆,
告诉人可能涉嫌赃物等罪,经黄明瑞回复予被告吕○芳后,吕○芳始下令黄○瑞执行本案
之事实,业据被告吕○芳、黄○瑞,证人张○昌隔离讯问供述及证述在卷,足认宪兵队于
执行此次勤务前就出勤的合法性有先确认,自始即无违法执行任务之故意。又参以告诉人
在宪兵队人员陪同返回住处期间,原本宪兵队人员要告诉人自己回住处取得上开文件后交
付予宪兵队黄明瑞等人,惟事后始决定由被告黄○瑞及盛○林陪同至其住处内取物之事实
,业据告诉人证述在卷,显见被告黄○瑞等人初始并无以同意搜索方式执行任务的意思,
而在返回告诉人住处途中要求告诉人签立自愿搜索同意书,亦系为确保其等前往告诉人住
处取证之正当性所为,益征宪兵队人员执行本案的过程对于程序之合法性已有注意,堪认
其等主观上并无违法搜索的故意。

况且宪兵队人员为避免夜间询问不合法,于取得上开文件后,尚先询明告诉人是否于下星
期一再至宪兵队制作笔录,惟魏某答称:因其母住院下星期一要去医院照顾没时间,故自
动要求于当日夜间即至宪兵队制作笔录之事实,除据告诉人自承外,亦据被告黄○瑞、盛
○林陈述在卷。凡此均益证宪兵队在执行职务时,对于程序之合法性确有注意及之。

(二)关于告诉人在搭乘宪兵队车辆返回住处途中有无签立自愿搜索同意书乙事,虽告诉
人坚称:因当时很害怕,忘记有无签立等语,但其并不否认该搜索同意书签名之真正;况
经检察官隔离讯问当时在车上之被告等人,被告黄○瑞供陈:“在车上就让魏先生签署自
愿搜索同意书”等语,被告盛○林供称:“不知道是邹○裕还是黄○瑞,在车上有问说放
自愿搜索同意书的包包在那里,听到黄○瑞说麻烦给魏先生看他是否愿意签,如果同意就
让他签”等语,被告邹○裕陈称:“(在车上)我跟魏先生说要去你家,要同意搜索,我
说刚刚在捷运站你有同意让我们去你家搜索,有一份制式文书要签名,这份文书是表示你
同意让我们进去你家,所以我就拿给魏先生签”、“那个(放同意书的)包包是我保管的
,我有在车上找这个包包”等语(他字卷第17页),被告罗○翰陈称:“我是快到魏先生
家路途中,听到有人讲,忘记是谁讲,因为魏先生同意配合,所以会有自愿同意书给他签
”等语,被告吴○发陈称:“我听盛调(盛○林,事后改称是邹○裕)有询问嫌疑人既然
同意到你家,等会给你签一个自愿同意搜索”等语,互核大致相符,再参酌告诉人于芦洲
捷运站时确已同意至其住处取得文件,有上开捷运站蒐证光盘及勘验笔录、译文可凭,且
宪兵队执行人员对于程序合法性之要求确均有注意,已如前述,堪认被告等前开所述,应
值采信。

(三)另外,于芦洲捷运站现场依照宪兵队所提供之现场蒐证光盘内容观之,告诉人自始
至终均一再澄清上开三份文件的来源合法,交付文件的原因之一系害怕自己触犯刑责,故
其同意交付亦系为澄清自己并无犯罪之事实,亦为告诉人所坦认。再依现场搜证光盘所示
,被告黄○瑞称:“我们去你家拿好了,我们会给你搜扣笔录,”、告诉人即回称:“那
你要载我回来”等语,告诉人亦自承上开陈述就是同意要一起回八里住处等语,另被告黄
○瑞再称:“你东西要给我们,不给我们,我们就认定东西是你的,不然我们还是会请搜
索票去你家搜,这只是更难看而已”、告诉人即回称:“不过你要开个证明给我”等语,
经检察官讯以告诉人上开话语的意思,告诉人答称:“因为他说要去宪兵队交待来源,我
认为他这样讲,表示说这是违法的,我就同意将这3份文件交给他,但希望他开给我证明
”等语。另“检察官问:所以从上面这些对谈来看,你意思是要澄清文件是合法购得?答
:是。”、“我就是害怕拿到这个会是犯罪,,为了证明我清白才愿意交出这些文件”等
语,并有上述蒐证光盘及本署检察官勘验光盘笔录及译文在卷可凭,足认告诉人同意交付
文件之原因之一系为害怕自己触犯刑责,故其上开同意亦系为澄清自己并无犯罪,尚难认
其系因自由意志受到抑制而交付。

(四)另经检察官讯以:“他有跟你说可以拿搜索票也可以同意搜索?)告诉人答以:“
是说要请我同意搜索,否则还是可以拿到搜索票,有搜索票情形又不一样,我心里想说一
定要到我家搜索,结果也是一样,对我也比较有利,我就同意”、“问:你同意让他们去
你家拿资料,是否因为这也没什么,资料也是合法来的,没有犯罪,想让他们来证明你清
白?答:这一点也是理由,但他们也一直强调要我拿出来,否则要拿搜索票,以后还是拿
的到这些文件”等语,从告诉人之陈述观之,告诉人对于是否同意至其住处取得文件,主
观上仍有选择的权利,而难迳认其自由意志已遭剥夺。再经本检察官至芦洲捷运站现场履
勘,该现场系芦洲捷运站三号出口旁的公开场所,被告黄○瑞等与告诉人谈话时所站立之
位置靠近捷运站出口及旁边的道路之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在卷可凭
,再参诸案发当时为星期五约下午7时的下班时间,人潮众多之事实,亦为被告黄○瑞、
邹○裕等所供明。又就蒐证光盘内容观之,告诉人于芦洲捷运站与宪兵队被告黄○瑞等人
交谈时均神态自若,应对自如等情,有蒐证光盘及本署检察官勘验笔录可证,均可认当时
告诉人对于同意搜索与否应有选择之自由,并无被胁迫之客观情状。

(五)继之被告黄○瑞、盛○林于进入告诉人住处后均无任何搜索之动作,而系告诉人自
行配合开启大门,让其等入内,并自行取出文件交付及操作电脑画面将拍卖上开文件之网
页下架,过程中黄、盛2人态度平和,并未有任何强暴胁迫或其他对告诉人威吓之行为或
言语,告诉人亦不曾有任何表示反对其2人进入住处、拿取文件、摄影之言行等情状,有
本署检察官对蒐证光盘之勘验笔录可凭。另被告黄○瑞等人于芦洲捷运站并未有对告诉人
拉扯、碰触之行为,在车上亦无对告诉人施强暴、胁迫之行为,亦为告诉人所坦认。又告
诉人于车上曾有打电话给其妻即证人叶○卿,及返家后其妻看见魏某及宪兵人员入其屋内
,证人叶○卿均证称告诉人并无任何异状。其女即证人魏○璇亦证称:于魏某进屋时未发
现有何异状,甚而,其妻女于当日均不知进入其居处者系宪兵人员等情,均据证人叶○卿
、魏○璇具结证述在卷,益见告诉人当时并无任何违反意愿的情状表征于外。而告诉人于
宪兵队制作询问笔录时,被告黄○瑞问:“今日19时30分许本队人员是否经你本人同意至
新北市八里区中山路楼执行搜索?是否经你本人全程陪同本队执行搜索?扣案物品为何人
所有?”等问题时,均不假思索马上回答:“对,我本人同意的,我全程陪同,三份公文
都是我的”等语,且神态自若,除打呵欠外,尚能指正宪兵人员笔录内容登打有误,亦未
有何违反其意愿的神情表现于外等情,除经检察官勘验光盘属实外,亦据告诉人自承在卷
。凡此俱难认定被告黄○瑞等人在执行此次勤务时明知被害人魏○义有违反意愿同意搜索
而仍违法搜索之故意甚明。

(六)此外,本案执行过程一切平和,随同配合执行之被告蔡○祥、吴○发、黄○豪于回
报给被告汪○伟、保防安全处被告余○达,被告余○达再回报给被告赵○川时均称告诉人
相当配合,主动交出上开物品等情,亦据被告蔡○祥、吴○发、黄○豪、余○达、赵○川
供陈在卷,更足证被告等人主观上并无认知告诉人的自愿性有受到影响。可认本案被告等
执行过程,主观上均认定告诉人系自愿同意搜索,尚难认有何违法搜索或强制犯行之故意


肆、本案之执行程序瑕疵部分:
一、查本案之上开文件本得由属情报机关或准情报机关的保防安全处、军事安全总队在文
档库即可查明是否为“机密文件”,经查明不是机密文件后,亦无影响国家安全或利益可
能,如恐还有其他嫌疑人尚持有其他“机密文件”而有蒐集情报之必要,本应以侵害告诉
人权益最小的方式为之(包括以金钱向其购买),且采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损害亦不得与欲
达成目的之利益显失均衡,竟以佯称购物之方式约出告诉人后,立即要求宪兵队配合办理
,且动用军事安全总队、宪兵队多人至现场执行此任务,已不符合比例原则。

而本案宪兵队于执行职务时虽有表明宪兵之身分,惟参与情报蒐集的军事安全总队人员即
被告吴○发、蔡○祥则在场并未表明身分,且本不应参与宪兵队的侦查犯罪程序,却仍参
与其中,显然混淆情蒐任务与刑事侦查程序,从而,本案相关人员为取得上开文件,而动
用军事安全总队、及具司法警察权之宪兵队多人之处理过程不仅指令不清、程序不明,且
所造成的损害与欲达成取得非“国家机密”文件之目的亦显失均衡,虽其等此部分作为尚
不构成刑责,亦应予以行政究责(国防部已于105年3月11日调查后惩处相关人员,有行政
报告在卷可凭),并此叙明。

二、又宪兵队在芦洲捷运站执行任务时,被告黄○瑞对告诉人称:“我们去你家拿好了,
我们会给你一个搜扣笔录,不然你现在可能要先去我们那边去做个笔录”、“你东西要给
我们,不给我们,我们就认为东西是你的,不然我们还是会请搜索票去你家搜,这只是更
难看而已”;及被告邹○裕称:“我们现在目标不是你,你可以的话,我们就好处理,你
如果不配合我们,我们就请搜索票,到时候如果有违法问题,不管你找谁来,我们一定要
让你难看”等语,均会让告诉人同意搜索之自愿性产生瑕疵。虽此等瑕疵,经勘验现场蒐
证光盘结果尚难认已达胁迫告诉人或使其失去自主决定可能之程度,而难构成故意违法搜
索罪,但仍得作为诉讼法上判断有无证据能力时的衡量标准及行政究责之依据,附此叙明


伍、综上,本案被告等执行过程主观上系认定告诉人系自愿性同意搜索,尚难认有何违法
搜索或强制使人行无义务之事犯罪之故意。因本案被告等认告诉人有涉及赃物等罪的嫌疑
,宪兵队之侦查作为并非在毫无依据的情形下为之,虽在执法过程中有上述程序之瑕疵,
惟依蒐证光盘观之,自始至终告诉人均表示同意,且并无违反自主意思之具体迹证及表情
,被告等主观上亦认为已得告诉人自愿性同意始进行后续搜索的行为,故认其等并无犯罪
之故意。至其执序之瑕疵仅系影响其因此取得之证据有无证据能力之问题,尚与成立犯罪
无关,并此叙明。此外,复查无被告等有何违法搜索、强制罪等犯罪之故意及犯意联络,
因认被告等人罪嫌均有不足。陆、依刑事诉讼法第252条第10款为不起诉处分。

中华民国105年4月26日检察官○○○
检方认定魏姓民众是自愿被搜索。资料照片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02/851134/
苹果日报
作者: cake10414 (Peter)   2016-05-02 11:20:00
OP
作者: pneumo (超☆冒险盖)   2016-05-02 11:20:00
OP~~~在一起! 今天流行秒OP
作者: sars7125889 (sars7125889)   2016-05-02 11:20:00
这边有不起诉书全文阿
作者: wappy   2016-05-02 11:20:00
谁会自愿都是被自愿好吗OP
作者: blast2013 (坏掉)   2016-05-02 11:20:00
三小
作者: ircy (RRR)   2016-05-02 11:21:00
以后取供讯问笔录都交给宪兵做好了 都是自愿
作者: s91126 (鸿)   2016-05-02 11:22:00
Opop
作者: wappy   2016-05-02 11:22:00
我来做!!你负责打人扛??
作者: nk10 (筑梦踏实)   2016-05-02 11:23:00
跟最高法院96年台上5184号判决意旨差真多
作者: kbty245 (ä½ çš„Mircohole)   2016-05-02 11:23:00
zzzzzzzzzzzzzzzzzzzzzx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
作者: nk10 (筑梦踏实)   2016-05-02 11:24:00
明明都是同意搜索的定义,也差太多
作者: wappy   2016-05-02 11:24:00
台北卧客还在派大S剥状攻击好吗??都是你自愿
作者: joumay (怪怪的小其)   2016-05-02 11:25:00
自愿好棒棒咧 以后都是自愿被跳海 自愿被跳楼 自愿心脏...
作者: wappy   2016-05-02 11:26:00
嘘 joumay: 自愿好棒棒咧
作者: a7951785   2016-05-02 11:26:00
你敢信?
作者: ZC0907 (ZC)   2016-05-02 11:28:00
以后会有更多的查水表。
作者: wappy   2016-05-02 11:28:00
嘘 a7951785: 你敢信?
作者: chiguang (完美工具人)   2016-05-02 11:40:00
那个绑票案不是自愿当人质?不自愿会被杀啊
作者: bluewindwmg (Nick)   2016-05-02 11:49:00
法官都是不食人间烟火的废渣
作者: abc22826320 (猴猴)   2016-05-02 11:49:00
被自愿
作者: susanna026 (susanna)   2016-05-02 11:53:00
谁会被自愿?签什么 在上门搜的?
作者: bluewindwmg (Nick)   2016-05-02 11:57:00
废物,干!
作者: lolan2000   2016-05-02 11:59:00
以后强暴强奸也是自愿的 真是鬼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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