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例原则有三个概念:
适当性原则:国家所采取者必须是有助于达成目的的措施,又称“合目的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如果有多种措施均可达成目的,国家应采取对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称“侵害
最小原则”或“最小侵害原则”。
狭义比例原则:国家所采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权利的侵害和所欲达成之目的间应该有
相当的平衡(两者不能显失均衡),亦即不能为了达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过大的损失
,又称“衡量性原则”。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的损害比例必须相当。
但亦有德国学者根据适当性原则,在法学实务上适用性的缺乏,减化为两个原则的比例原
则,并且为了避免混淆,而将狭义比例原则改名为过度禁止原则;不过实际上适当性原则
并未消失他的实质,而是成为了必要性原则在适用时的先决条件(意即,若非有助于目的
之措施,则无须照必要性原则来衡量,直接可以判断该法已违背比例原则)。
警察自己连比例原则是什么都不懂,才在哭哭不知道什么才可以用枪。台湾警察要什么时
候才会比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