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swchen (Douglas)》之铭言:
: http://udn.com/news/story/7316/1649777
: 救灾车撞毁 消防员负二成责任
: 2016-04-24 01:31 联合报 记者郑惠仁/台南报导
: 台南市消防局分队长蔡宗宪三年前驾车要救人,人还没救到,却在接近车祸现场时,遭轿
: 车撞上,车毁人伤。消防局向肇事的简姓女子求偿,法官认为蔡全副武装开车,有碍反应
: 灵敏度,应负两成过失责任,判简女赔偿六十七万元。
: 二○一三年四月六日深夜,两名共乘机车的女子先在台南佳里区外环道路撞上路树,并夹
: 困在树木与电线杆钢索间,两人都昏迷,情况危急。
: 蔡据报后,驾驶救灾特种车驰赴现场,沿路开警示灯、排灯及警报器,但快要接近肇事现
: 场时,在路口被简女驾驶的轿车撞上,救灾车失控翻覆再撞上另辆休旅车,救灾车车头全
: 毁,车身也受损,无法再用。
: 隔没几分钟,受困女骑士的母亲也开车赶来,也在附近发生车祸受伤;负伤赶往医院时,
: 女儿已不治,连续三起车祸造成二死八伤。
: 南市消防局向简女求偿。逢甲大学行车事故鉴定研究中心鉴定认为,虽然救灾车不受行车
: 速度、号志限制,蔡有注意路况并减速,但仍有过失,应负两成责任。救灾车价值八十四
: 万元,简女应赔六十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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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司法院翻了判决后,实在不知道该笑还是怎么样了,
这案件是台南地方法院103年诉字1659号 民事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案件
报导里面比较有争议的点大概就是
"法官认为蔡全副武装开车,有碍反应灵敏度,应负两成过失责任"
但报导的这句话是怎么来的呢? 翻阅了判决全文我只在第一段有相关的叙述
"蔡宗宪驶入至路口中心时,已将脚放在刹车器,有轻压、减速之动作,因
当时依执勤规定须全副武装,鞋子较为厚重,可能无法如一般驾驶班灵敏,
然蔡宗宪当时有减速,更信赖其他驾驶会注意救灾车呜笛及警示灯之警示,
礼让救灾车,未料突遭被告以其自称车速每小时约40至50左右公里,违反道
路安全规则第93条第2项及第101条第1项第6款等规定,自右侧新生路由西往
东方向驶出路口,蔡宗宪自然无法反应,并无足够之时间做煞车反应...."
而这段是 一、本件原告起诉主张 的内容阿...讲白话点就是台南市消防局所
主张的诉讼内容 , 把这段话看成法官认为到底是记者看不懂判决文还是什
么情况?
为了怕内容太长我就不引了,全文去司法院翻一下就有,后面的判决大意就是
因为台南市车辆行车事故鉴定委员会跟逢甲大学车辆行车事故鉴定研究中心都
认为消防车仍然因为未注意车前状况而要负上两成责任,所以法官认为被告要
负担八成过失责任
简单来说,两成过失是因为依据鉴定报告所认为的未注意车前状况,什么
蔡全副武装开车,有碍反应灵敏度是台南市消防局自己写的诉状内容,跟
"法官认为"一点屁关系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