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独家>翁启惠父女是否违反利益回避?

楼主: Vincent22 (YOYO)   2016-04-20 11:03:06
1.媒体来源:风向新闻/奇摩新闻
2.完整新闻标题:<独家>翁启惠父女是否违反利益回避?中研院顾问完整解析
3.完整新闻内文:
浩鼎一案风波不断,没有人厘清整件技术转移事情经过。风向新闻20日为您带来以翁院长
所阐述之事实,透过法律专家、一手打造“技术转移”相关规范的美国律师郑哲民爬梳整
件浩鼎案的脉络,对于中研院一手打造的“技术转移”以及“利益回避条款”作出说明。
延伸阅读:《浩鼎解析》国人都误解的技术转移和利益回避
浩鼎案经过
这件事因为翁院长的女儿持有浩鼎的股票,在转移给浩鼎Global H酵素的时候,没有揭露
他女儿持有股票,是不是违法的争议点,他没有做到该揭露而没有揭露?
按照翁启惠院长的解释,他女儿翁郁琇持有股票是因为案外的公司,MSKCC在20年以前,
在翁启惠到中研院之前,把一个后来叫做OBI-822的技术移转给Optimer公司。那时候翁的
女儿已经是Optimer股东,Optimer取得技术两年后,移转给台湾浩鼎,浩鼎就给了
Optimer 6万张股票,过了几年,Optimer决定要放弃拥有浩鼎的股票,他们要把钱拿来继
续买新的药,所以要卖掉浩鼎的股票。
那时候为了这个移转的方便,听说是一个礼拜内就必须移转完成,若是找原来的股东来认
购6万张股票的话,大家每个人汇钱都太麻烦了,尹衍梁先生把股票都认购过来,他再让
原来Optimer的原始股东让他们用31块钱一股的价金来买浩鼎的股票。
那时候浩鼎的股票究竟要值多少钱?那时候按照市场计算是31块。浩鼎研发新药如果成功
,股价就会涨,如果不成功,股票就像废纸一样。所以买下来之后先找原始股东买,另一
方面也是请他们继续支持浩鼎可以继续运作下去,这是当初他们的约定。因为这样,翁的
女儿就汇了300万美金来台湾购买3千张的股票,所以她的股票的历史,是源于OBI-822的
移转。
到了OBI-833移转的时候,那是中研院拿了翁启惠创作的技术移转给浩鼎,那时候我们利
益冲突回避原则还没有出来,所以还没有这个表要填,到了第二次的技术转移,Global H
的酵素才有要做利益冲突的揭露。
那时候,翁院长的判断,这次Global H酵素的技术转移他完全没有参与执行,他的创作代
表人是另外一位技术人员,委办是技转处、决行是管理委员会、签约是副院长,所以他完
全没有参与执行技术转移的业务,他名下也没有持有股份,也没有因为这次技转得到任何
干股。不过翁院长仍有填写利益揭露表,他填了第一栏,“本人声明无任何需揭露之‘财
产上利益’及‘非财产上利益’。”
他女儿持有浩鼎的股份是以前就有了,并不是因这次技术转移新生的权益,所以不符合我
们获取利益者的揭露定义,她在这次技术转移过程中并没有获取利益。
我对利益的解释,是从法、从商、从社会、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已因之前投资而持有股票
的,在利益冲突回避原则原理来看,以后如果因为技术转移后而因产品之成功或失败而带
来股票价格之涨跌并不能视为这里所指的利益。
因为那个股票是原来的投资,从另外一个角色观之acilitate 的成份。
中研院的技术转移规章
郑哲民在民国81年12月22日开始成为中研院的法律顾问,是由当时的行政院长连战同意备
查,后来职称改为法律咨询专家,“在民国85年有个机缘,在李远哲院长的带领之下,为
台湾的科技界带来新的方向,成立技术转移的制度。”
为什么要有技术转移制度?
过去按照国有财产法,中研院所有的预算支出所得都要归国家所有,郑哲民说,“技术转
移的目的就是要允许,技术转移所得、或商业化的利益可以分配给创作人,达成工作的诱
因,可以合理的促进我国科技的研发,以建立台湾为科技岛为目的。”
技术转移合理分配利润 鼓励研发
郑哲民解释,我们处在资本主义的社会,“鼓励用功的人,对社会贡献多的人我们给合理
的、相对的更多报酬,这点是非常重要的理念,是进步与发展的基础。”民国85年,在当
时的李远哲院长和杨副院长和陈副院长的支持下,成立了技术转移中心的计画,后来成为
“研发成果管理委员会”,郑哲民担任第一任的执行秘书。其中利益分配的部分,规定为
分配4成给创作人(即技术发明者)、4成给中研院内、2成缴回给国库。
郑哲民说,技术转移的法案参考自美国拜杜法案(Bayh–Dole Act),是美国1980年代的
立法,我们效法该法的理念与政策,加以选择性的引用,最后完成中央研究院研发成果管
理办法。之后其他科技单位大学院校到先后各自订定相似的内规,法律本应随着社会发展
或变迁带来新的需要而修订,因此也带来了在立法院层级修订相关的十数种法规条文。
讲到研究成果管理的内容,郑哲民举例,首先在技术转移之前,你需要先保护该技术,最
主要是透过专利申请,包括在世界各重要国家申请后才能转移给别人。他说,“技术移转
可以产生收益,包括前期授权金,技术发展中的milestone payments,和以后商品销售收
入的分成。”很多时候,如果是单独因该技转而成立一家公司的,就往往以该公司的股票
作为一部份的酬劳,这样可让大家一起合理分担风险及利润。
技术转移牵涉国际关系、经济、法律
郑哲民表示,技术转移中,也会关系到在不同国家之间、相同领域的顶尖科学家合作。若
是跨国之间的合作,常常有许多不同种类的规范,像是一种原型实验用的小白鼠、一种新
的物质,不论是生物或植物的,可以让人做进一步研究,“我们跟别人拿、别人跟我们拿
,这种物质上的转移也是技术转移中很重要的课题。”
中研院的发明人当他发明一项新技术,和他人合作技术转移的时候,必须要协助被授权人
的公司去继续发展,直到可以成为商品为止。因此,技术转移规范,必须去讨论怎么规范
研究人员(发明人)在参与整个技术转移的过程中,可以获得与他努力研究相对应的合理
报酬,这是技术转移的重点之一。郑哲民表示,过去中研院多是与跨国性的技术转移合作
比较多,近年来国内合作的技术才开始萌芽。
郑哲民表示,因为技术转移的业务牵扯到法律上,面对国与国之间的不同的法律体系时,
如何能够以大家共同所接受,一起被规范的模式,又可以找到处理往后发生冲突时的方法
。除了法律上的问题,技术转移因牵扯到公司可能以股票作为技术转移的回馈金,这些种
种公司商务上都牵涉到商业的学识,以郑哲民企管硕士的经验足以应付。
在处理技术转移,面对国与国之间牵扯到法律、经济问题外,还有政治关系。郑哲民透过
在国际关系所学习到的,佛莱却法律外交学院的硕士就要完成四个领域的主不多包括“国
际经济、国际政治,国际法和外交史。这些理论跟实务的学习让我很有把握处理问题及预
防性的设计避免问题的发生。有时候,国与国之间的承认与不承认所带来的法律实践上的
困难,在20年前,实际经过摸索和寻找有效的控管模式的阶段。”
建立技转制度、模范合约
郑哲民说,在建立技术转移的制度时,我们就将相关文件、合约范本都建立起来,当然必
须包括英文版本的。这些合约都符合双方各自国家的法律。郑哲民说,这些合约若无修改
是可以直接套用的,“若院内同仁遇到新的状况,我会帮忙在谈判过程中查看技转条件是
否合理,若不合理就视为不合法,譬如很贵重的东西很便宜的卖掉,我会讲话的,技术本
身的潜在价值以及我们在研发过程已经投入的成本都要兼顾,我在中研院抓得很紧,为国
家守住库房,不随便便宜卖掉东西的。”
让基础研究顺利商业化
郑哲民表示,他的做法就是不会只告诉你这样不行,而是会告诉你不行之后该怎么做才可
以,“我是一个解决方案提供者的脚色,”为了中研院的技转作好长治久安的模式,去平
衡中间各方的利益,他说,“若你对外面厂商规范太严厉,他也进不来。”因为中研院本
身做很多基础研究,必须将研究基础拿去再研究,发展、应用到物件上,才能商业化,而
有少数是可以直接商业化的。郑哲民说,“我们一定要维持和被授权的厂商在合作上良好
的关系,并且兼顾双方的利益才能达致完善。”
和世界竞争的科学研发竞赛
郑哲民强调,科学研究是全世界都在竞争的,我们必须努力帮中研院的发明人找到买家,
“不然东西摆在那边时效一过就没用了,全世界的科技人才都可能有相同或类似的东西可
竞争,谁先研发出来谁赢,因此保护好之后还要把它卖掉才可以。”
取之社会、回馈社会
郑哲民说,尽管发明人用中央研究院的经费研究,但他们做出来的研究已经有立法规范,
就是要给他们回馈4成的分配利润,这也就是很正面的让更多人更努力的投入到科技研究
当中,帮助我们国家更快的提升,这是我们国人应该要理解的。
郑哲民说,中研院以前有些很没有钱的院长很有风骨,“我们很佩服,但是在各国之间,
目前是靠科技竞争,特别是台湾,是我们将来的立国之本。过去的经济起飞,是因为我们
资讯电脑的科技,小而美,赚了不少外汇。”
台湾面对下一个阶段的竞争,生技或其他技术是很重要的,“若是我们国家的研究部门学
者,没有投入科技这块发展的话,对我们需要的好处当然是残缺的。我们一方面尊重思想
家、文学家、艺术家,同样的对科学家也要了解,在那个行业大家竞争的模式,每一个国
家都用许多方式去给科学家诱因,刺激他们努力工作,各国科技人才都在竞争,我们没有
本钱特立独行,让科技人才温饱就好,若这样的话就会产生落差,人才会外流没办法为国
本留下前途,是我们忧心的事情。”
技术转移和利益回避原则
郑哲民说,今天技术转移的利益冲突回避,旨在处理一个执行技术转移的人,跟被授权公
司之间有利益冲突的时候,先要求其要掲露,再请其回避。换言之,“当他们的关系有利
益冲突的情形,按照我们的原则,就要求他们回避,所以这原则,利益冲突处理回避原则
的目的,是当有利益冲突情况的时候要求回避,而回避就是处理与解决冲突的最终方法”

对于利益回避的问题,郑哲民解释,“是不是所有利益冲突都要回避呢?不一定,所以才
有一个当利益冲突可能存在的时候,要求它先揭露,揭露之后就给决行的人,管理委员会
决定他需不需要回避。为什么可以不需要回避呢?如果能控制在他的参与执行在转移授权
金跟回馈的方案上面,是由没有利益冲突的人来决定就可以了,只要公开透明运作,就没
有私底下不为人知的利害关系就可以了。”
利益回避的揭露原则
我们有很清楚的规范说,谁应该要揭露,谁不需要揭露的问题。但是我们有两个大原则,
第一个就是关于回避,如果一个人他是创作人,他从头到尾就已经回避了技术转移的价金
(对价关系)决定的可能范围,他其实就不需要揭露了,没有参与执行技转的跟他没关系
了。第二点,如果他的身分是创作人,我们是允许他,直接可以拥有被授权公司的股票,
一种是他本来按照我们的契约取得给予我们股票其中的40%,譬如今天技术转移一家公司
,我们得到1000股,创作人就可以拿到400股,更重要的是说,我们按照处理原则第8点,
他可自行去买这个股票,他若对自己的技术有信心可以另外去买这家公司的股票。
郑哲民强调,“但是规范说,除了创作人之外,包括技转案谈判到决定初步的合约,就是
委办的人,一直到后来的决行,决定契约最后价金条款的人,以及最后签署契约的人。这
些人称为执行人,我们规定他们,在2年内不能买该公司的股票,除非该公司已上市上柜
,这是依法的规定,两年后可以去买。这是利益冲突回避原则中所规定的。”
利益冲突规范保护发明人的利益
所以我们明白,我们不是要规范人不准他们去拥有授权公司的股票,对执行人只是要等待
2年才能购买。对于创作人(发明人)是因技转分配所得的,当然不用规范。回避原则的
第5点是非常重要的条款:“本原则所称利益冲突,指当事人执行科技移转业务时,因其作
为或不作为,直接或间接使本人或其关系人获取利益者。”
最重要的争执点: 获取利益,指的是获取新的利益或是权益,关于利益是什么?第四点已
经有规范了,但是,如果不是因这个技术移转案而产生的新的利益,就不能视为有利益冲
突,因此就无需揭露或回避了。
对浩鼎案利益冲突规范的省思
经过这次之后,或许应该可以定义更明白一点,对事情的处理,利益界定可以重新加以规
范,免得被误解,就算刚刚所提是对的,股票升跌不能视为冲突利益,应该写明白让外界
不会产生误会,让揭露人知道要不要揭露。对于本案来说,郑哲民认为另一个很重要的是
:翁启惠院长并没有担任任何执行的脚色。
发明人有没有参与技术转移作为一个新的条件,特别成为分辨的条件。你是技术的发明人
,交给人去做技术转移的业务,并没有参与执行,并不会去影响谈判过程中的价金跟条件
,也不会有任何回避的问题,因为本身并没有参与。这点请参考郑哲民博士的另一篇作品
: “应修订创作人适用利益冲突回避之条件”。
讲者背景介绍
郑哲民律师自民国70年被中央研究院聘请为美国所副研究员,负责法律和牵扯政治的研究
范畴,在中研院工作约11年后离职。在郑哲民离职前3年,中研院委托他处理国际法律案
件,像是一件关于ETA-10超级电脑的一亿多元国际诉讼,对方公司因为想要收掉ETA-10的
生产线并违约不继续帮中研院维护,郑哲民为中研院打诉讼历经1年多,除对方公司赔偿
相当6千万台币的零件之外,更特地留下6人小组在台湾为中研院维护超级电脑。
没有台湾律师执照 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郑哲民开始帮忙处理中研院的国际法律案件,因为这类案子愈来愈多,他转向作法律业务
,于是和中研院的关系从研究员,后来在民国85年担任中研院“研发成果管理委员会”第
一任的执行秘书,之后仍任中研院的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专家至今。
为何郑哲民可以处理中研院国际诉讼的案件?因为郑哲民持有美国联邦法院所承认的美国
律师执照,他说,“一定要有国际所承认律师的资格,更重要的不是资格,却是处理国际
法律业务的能力,才能在高度竞争的国际商务关系中被尊重,也才有能力保障客户的利益
。”他以美国律师的身分除了解决争端外,更可为一切的合作案件,提供合宜的契约关系
,包括技术转移所衍生之商业合作。
谈到担任研发成果管理委员会的执行秘书,郑哲民说,“因为我在几个领域上都有足够的
学识跟专长,我硕士以上相关的学位,有国际关系、企业管理、还有一个是法学博士。”
(冯绍恩/台北报导)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kairos.news/34158
5.备注:
目前看到最详尽的浩鼎案过程~~~
作者: Leeng (Leeng)   2015-04-20 11:03:00
否 结案
作者: Amewakahiko (天若日子)   2016-04-20 11:04:00
END
作者: KoreaGG (去去武器走)   2016-04-20 11:06:00
是的
作者: deann (古美门上身)   2016-04-20 11:07:00
如果翁启惠是国民党的那就有罪 如果是民进党的那就无罪
作者: sagarain (HNY 2010)   2016-04-20 11:08:00
END
作者: Axis999 (叭叭啦叭~叭)   2016-04-20 11:09:00
结论就是 没有利益回避的问题
作者: mynumber55 (morehair)   2016-04-20 11:09:00
楼上讲反哦了喔
作者: freshbanana (新鲜香蕉)   2016-04-20 11:10:00
桥好了。520爽4年发大财我妹蔡英文。我投资浩鼎了你还不投资吗?主权基金护盘
作者: djinn666 (许愿精灵)   2016-04-20 11:18:00
翁启惠是ㄚ扁扶植的马政府中研院院长,蓝绿通吃,是蓝绿藻
作者: am711206 (阿尔提克斯)   2016-04-20 11:55:00
最大败笔:翁院长自己跳出挺浩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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