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保全员平均月工时达300小时,在值大夜班时突因心律不整猝死,家属认为死者是过
劳而死,对保全公司负责人提告业务过失致死。
平均月工时达三百小时的黄姓保全员,在值大夜班时突因心律不整猝死,家属认为死者是
过劳而死,对保全公司负责人提告业务过失致死,另提民事侵权损害求偿三百六十三万余
元。业者刑事部分获不起诉,但民事庭法官认定保全公司应负一半责任,除了一百廿七万
职灾补偿金,高姓业者另需赔五十四万余元。全案仍可上诉。
黄姓保全员的双亲主张,儿子于民国一○一年五月起受雇被告经营的保全公司,约定每日
工作时间最多十小时,每月连同延长工时不得超过两百八十八小时,被告应注意黄员未获
充分休息,仍指派他长时间从事夜班工作,直至一○二年三月值大夜班期间,因长时间过
度劳累,引发心脏病猝死在工作岗位上,要求保全公司赔偿。
保全公司指黄男因工作上屡屡失误,经协调取得其同意改调夜班,并未强迫他,因黄男未
向公司、主管或同事提及身体不适,或想换回日班,也无超时工作情形,并否认有排班疏
失,主张死者猝死应属先天疾病所致。
刑事部分业务过失致死罪嫌,保全业者获不起诉,但民事庭法官调阅黄男生前签到资料,
发现他在一○一年下半年及一○二年上半年,平均月工时竟达三百小时,已超过契约工时
“天花板”的两百八十八小时,也违反了劳动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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