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高潞以用 Kawlo Iyun Pacidal

楼主: kazekaze (原點 *黃涓凰)   2016-04-15 1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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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在台湾原住民族的文化资产基础资料建置,有这么多的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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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潞 以用 巴魕剌 Kawlo Iyun Pacidal
15小时前
【文资法修法启动】
 
今天教文委员会并案审查文化资产保存法修正草案的各委员提案。今天先进行了询答,下
下周会进入到逐条审查的阶段。
 
我质询文化部长:
☞ 文化资产基础资料建置,行政机关怠忽职守
部长,关于各类文化资产的普查工作,有做确实吗?普查有定期吗?普查后有列册吗?具
有文资潜力的列册清单有上网公告吗?列册后有定期追踪吗?普查的结论有主动提交文资
审议吗?
 
部长,我以遗址为例,从民国1992到2004年,行政院委托中研院史语所刘益昌教授作了七
期的《台闽地区考古遗址》的基础资料建置工作,七大册,每一册都厚达一千多页,你知
道这些普查的结论是什么吗?结论指出,共有约500个新遗址需要增补,但请问,这份报
告都已经做完12年了,我们的遗址现在总共登录几个?我国现今却仅有七个遗址获国定遗
址之指定,以及各县市指定遗址共三十六处。请问,这是怎样的行政效率?这些遗址普查
的工作做完,不仅是未获登录遗址,甚至连提交审议的工作,行政机关都怠忽职守,违反
文资法第37条之规定;你不做,是要等民众做吗?
 
☞ 现行文化资产分类架构问题
再来,现行文化资产的分类架构,常常无法符合原住民文化资产的特性;以致于原住民族
文化资产时常需要削足适履,硬塞进现行的文资分类架构。虽然文化部也努力在这次的修
法当中扩充无形文化资产的内涵,加入“传统工艺”与“口述传统”;然而,例如原住民
族的旧社遗址,反映了原住民族的迁徙过程,是重构原住民族历史的重要文化留存,具有
民族学与人类学的价值;然而现行的分类架构,无论是“遗址”或“文化景观”,原住民
族旧社遗址都难以符合登录的标准。又例如,原住民族的文化资产常使用竹、木、草等材
料,需要常常翻新、修复,而修复的过程也是部落重要的文化实践过程,然而,却因为需
要时常修复翻新,使其不符合《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中古蹟与历史建物为“年代长
久且其重要部分仍完整只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之认定标准。
 
再者,原住民族文化中的祭仪与空间息息相关,然而,现行文资法是采“一标的、一审议
”,而不是全貌性、整体性的审查,导致常常有属于有形资产的祭仪空间,与属于无形资
产的祭仪分开审议,结果“一个有过、一个没过”的状况;例如邹族的kuba(男子集会所
)和mayasvi(战祭)分开审议,结果mayasvi获指定为县级文化资产,kuba却未获得指定
的断裂状况。本席要求文化部在文资法中应纳入“复合性文化资产”的概念,可以让一个
文化体系中相关联的有形、无形文化资产,做一致性的整体评估、审议与指定。
 
第三,文化资产目前限于个人或团体提报,部落却无法提报,使得部落或家族需委托个人
或团体代为申请文资,往往产生个人或团体是否具有该文化资产“代表性”的问题,以及
延伸的补助利益角力。像之前来义乡古楼部落的五年祭,由tjiljuvekan和giring两大家
族轮流举办,tjiljuvekan委托文化教育学会申请文资,引发giring家族的不满,就是一
个例证。104年12月16日修正通过之原住民族基本法,赋予部落“公法人”地位,部落可
依法登记土地财产权、传统智慧创作专用权、办理原住民族文化资产维护。希望未来文化
部在办理原住民族文化资产之提报、审议、登录时,让部落可以作为提报文资与维护管理
的主体。
 
☞ 文化资产往往沦为工程开发的附庸
最后,你们连这些基础资料都做不好了,如果遇上工程建设开发的时候,那不就更惨!连
你们的局长都说,有公路总局的压力、营建署的压力,一付如同台北文资局长说的“小媳
妇”委屈退让的模样。无论是台北三井仓库的文资审议,一再被主席导向拆除三井的会议
结论,充满北门优先与交通优先的思维。或是汉本遗址案例里,虽然文资法第50条规定,
“发现遗址时,应即停止开发行为之进行,并提报所在地…主管机关处理。”并由文资法
施行细则第15条之一的五种措施来处理,包括1停止工程进行、2变更施工方式/工程配置
、3进行抢救挖掘、4施工监看5其他必要措施。然而在实务面上,停止施工与变更施工方
式,几乎从未发生过;往往都是以进情抢救挖掘为结论。以致于文化资产往往沦为工程开
发的附庸。
 
☞ 结论
因此,本席除了会提出我们的《文化资产保存法》草案,也以临时提案方式要求文化部依
据以下几个重点进行检讨评估,并于一个月内对于文资法修法纳入以下诉求:
一、 重新检讨现行文资分类架构,以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资产的现状。
二、 对于原住民族文资专法乐观其成,但应征询部落代表、部落文化工作者、原住民族
文化专业者之意见。
三、 文化资产基础资料的建置,需包含定期普查、列册清单、上网公告、定期追踪、主
动提交审议等几个步骤。
四、 原住民族、部落、氏族应作为原住民族文化资产提报、审议、登录、管理、维护、
修复的主体,而文化主管机关需每年提供必要的预算,协助部落进行原住民族文化资产的
保护。
五、 《文化资产保存法施行细则》中关于古蹟及历史建筑为“年代长久且其重要部分仍
完整只建造物及附属设施群。”的规定,已经不符合保留重要现代建筑的世界潮流,也无
法纳入原住民族文化资产使用需时常检讨翻新的材料特性,应检讨修改并重新颁布。
六、 在面对文化资产面临工程开发时常被迫让步的状态,应检讨文资法第50条,看要纳
入“暂定遗址”之规定,或者加强第50条“强制停工”的机制,也要检讨修改《文化资产
保存法施行细则》第15-1条中五种处置措施是“或”而非“且”的规定,以致于最后往往
工程继续动工、遗址抢救发掘的荒谬处境。
作者: sakaizawa (被嘘会高潮)   2016-04-15 11:03:00
推高潞姊!
作者: sd09090 (河马阿河)   2016-04-15 11:03:00
太深看不懂
作者: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中))   2016-04-15 11:04:00
简单来说…行政效率太差
作者: rayonwu (皂丝)   2016-04-15 11:40:00
作者: waloloo (ARIAxヨシノヤ )   2016-04-15 11:53:00
财团说的文创= $$
作者: TiggerLin (离线)   2016-04-15 11:53:00
时代的文书都很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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