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在肯尼亚进行电话诈欺
诈欺对象是26
所以能够对诈欺犯进行审判的国家有:肯尼亚、台湾以及中国
能进行审判的理由如下:
肯尼亚:犯罪所在地 (对事有管辖权)
台湾:犯人国籍为台湾人 (对人有管辖权)
中国:受害者为中国人 (对事有管辖权)
然而
因受诈欺的对象不是肯尼亚民众
所以肯尼亚当局判决无罪
台湾目前没有针对这方面的问题去立法
因此我们只对人有管辖权
但是对事情是没有管辖权的
换句话说
因为这个人在台湾没有犯罪的问题
因此外交部和陆委会
叫法务部要检察官开拘留票 (还是搜索票?)
法务部表示没理由阿
这个人在台湾没犯罪
我要用什么理由开拘留票?
而对岸因被诈骗很多次了
所以将这些人列为红色通缉犯
因此当肯尼亚那边判决无罪后
对岸就直接冲去逮人了
但又因这些人是台湾人
所以在我国的法律上
就像是一群台湾人在肯尼亚
莫名其妙被他国掳走 (在我国法律上这些人是无罪的自由之身)
以上大概就是小弟现在的理解
不知道是不是有理解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