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中研院学者连署 浩鼎案送伦理委员会审议
中研院院长翁启惠因涉入浩鼎案风暴,今天传出请辞消息。中研院有院内人员今发起连署
,吁翁启惠自行将此案交伦理委员会审议,由院内外公正人士组成伦理委员会,对事实作
出厘清,避免对中央研究院的学术治理与研究伦理造成负面影响。
连署发起人包括中研院欧美所副研究员王智明、资讯所研究员何建明、物理所特聘研究员
吴茂昆等13人。连署声明提出3点呼吁,包括此案送伦理委员会审议、全面检讨技转追定
、启动生技产业法制规范研议等。(生活中心/台北报导)
声明全文如下:
对于浩鼎案的几项吁求
近日由于本院翁启惠院长涉及浩鼎解盲与持股案争议,引发社会物议。由于事涉学术社群
自律及重大公共利益,虽然今日传出院长已向总统请辞消息,但相关争议仍有待妥善处理
,避免对中央研究院的学术治理与研究伦理造成负面影响。
翁院长先前评论浩鼎生技乳癌疫苗OBI-822 临床试验解盲一事,引发利益冲突争议,已经
本院发表声明,澄清事件中的乳癌疫苗,并未使用院长研发,经本院技转予浩鼎用以发展
第二代乳癌疫苗OBI-833 之专利,因此院长对于与其专利技术无关之OBI-822 试验,被动
回应媒体询问,纯粹是基于追求真相、探索未知的科学家使命,而非为维护其个人技转利
益之举。然近日复传出院长家人自2012 年底即持有浩鼎生技之股票,则不仅院长之前对
解盲的诠释是否仍仅是纯粹基于客观的科学评论 ,引发质疑 ,更进一步挑起相关技转是
否涉及利益冲突等争论 。
对于上述情节是否确实涉及内线交易、或因执行职务利用职权而涉及公务人员利益冲突或
图利之违法,既已由权责机关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我们不妄加揣测 。但对
于事件中涉及本院学术治理与研究伦理部分,院方仍须妥善处理解决。因此,我们提出以
下呼吁:
一、本院对于影响研究诚信的利益冲突,已于院长任内积极推动而订定之 “中央研究院
研究人员及研究技术人员伦理规约”中有所规范,对于违反伦理规约所规范之行为,亦规
定应“由单位主管主动或经请求”伦理委员会进行审议 ,且“必要时,得由院长交付”
。因此,院长既身为本院研究人员之首,于自身涉及违反伦理之疑义时,应一本院长维护
本院学术诚信与学术自律之决心,依相关程序自行将本案交付伦理委员会审议,由院内外
公正人士组成之伦理委员会,对事实作出厘清,就是否构成影响学术诚信之利益冲突作出
判断。
二、本院对于因科技移转而生之利益冲突,另已订定 “中央研究院科技移转利益冲突回
避处理原则”予以规范,要求研发成果之创作人于本院进行技术移转时,应揭露其与家人
可能涉及之利益冲突情事,因此院长在本案相关专利进行“移转时”,究竟是否存在应予
揭露之利益冲突情事,固应一并予以厘清,但对于前开“利益冲突回避处理原则”是否已
完整规范“技转后”当事人之动态申报义务?是否已明订研管会于研发成果创作人(及其
关系人)与受移转之业者间存在利益关系时,究应依何标准作成是否技转之公正决定?是
否应针对本院之技转事务,建立可供公共课责的资讯公开平台?针对违反揭露或回避义务
是否已有健全的事后究责与处理机制?凡此亦应借此事件全面检讨,研议弥补规范不足之
处。
三、本院在促成生技产业发展而倡议法规松绑的同时,已允许公立机构研究人员享有商业
利益 ,以作为鼓励投入研发具商业化价值之技术的诱因,本院对于因此可能产生的道德
风险虽已有初步规范,仍需进一步完备,但对于产学紧密结合而可能引发的公立研究机构
甚至公共科学的公共性危机 ,则欠缺必要的意识。至盼院方能启动相关的规范研议,为
台湾发展生技产业所需的法制建设,奠定真正符合民主治理原则的基础。
关于本次事件,社会各界已有众多评论,不同政党与立委亦皆有表达,其中虽或有非理性
的政治修辞与扭曲言论,但我们认为,中央研究院是我国重要的学术研究机构,科学研究
者原本深受各界期望与尊崇,遇相关问题则唯有更虚心自省、严肃面对,不应推诿曲护,
反须积极再检视院内学术伦理法则之实践问题、反省学术服务的公共性被商转化后之不良
影响,进而重建伦理法制以及社会信任,维护本院声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连署发起人 (按姓名笔画顺序):
王智明(欧美所)
何建明(资讯所)
吴全峰(法律所)
吴宗谋(法律所)
吴建辉(欧美所)
吴茂昆(物理所)
邱文聪(法律所)
洪子伟(欧美所)
祝平一(史语所)
张茂桂(社会所)
黄丞仪(法律所)
苏彦图(法律所)
苏慧婕(欧美所)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330/828410/
5.备注:
觉醒公民: 以上都是蓝营打手 这一定是宇昌案翻版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