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enlei (大帅哥)》之铭言:
: 三立
: 詹顺贵越来越夸张了,林洲民
: 明明已经澄清公办都更实施办法草案
: 没有强拆,这些民团还一直跳针
柯粉到底是为什么能够这样一直挺一直挺 我真不能理解
“林洲民澄清公办都更实施办法没有强拆”
所以柯市府没有强拆 郝市府才是强拆王八蛋
柯P棒棒 郝龙斌坏坏??
我们先还原林洲民到底说了什么吧?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6-03-22/71379
从新头壳的报导中 我们可以看到林洲民说的是
法案或条文中绝对没有“强拆”2字,市府绝对会公开透明,让一切都经得起检验
从都发局的网站去检验公办都更实施办法里面的确没有强拆2字
所以柯P好棒棒 好公开透明 都没有强拆吗?
这种玩文字游戏的人 居然还有人挺得下去啊?
现在我们常常说的都市更新强拆 最经典的案例就是文林苑
台北除了他 目前似乎也没有其他所谓的强拆案件
(龙脑案是太设自行拆除 未免误会 先行提出)
那么文林苑的拆除情况跟现在有什么不同呢?
我们从台北市政府2013.12.12的新闻稿可以看到
[有关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的代为拆除作业,系因更新案核定实施后,因有不同意户提出
反对意见且不愿自行拆除或搬迁,故实施者依据都市更新条例第36条于99年1月25日(2010/
1/25)向本府申请代为拆除,自实施者申请至本府拆除期间长达2年多,本市都市更新处期
间合计举办5次公办协调会(高于法定次数),期协助不同意户与实施者达成共识,因协调
不成,市府遂考量本案95%同意都市更新住户的权益及法令规定,并经内政部函告及法院判
决确认后,衡诸法、理、情等相关情事,依中央法规及法院判决于101年3月1日(2012/3/1
)核准实施者代为拆除申请,并于101年3月28日(2012/3/28)执行代拆作业。”
落落长 什么意思?
文林苑在权利变换计画核定后 依照都市更新条例的规定申请了建照跟拆除执照
然后再依照同条例36条申请代拆
当时郝市府收到申请后
依照“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权利变换实施者依都市更新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请求代为拆
除或迁移土地改良物补充规定”
走完超过法规规定的“私办协调会2次”+“公办协调会2次”
在一切条件核可下 通过代拆申请
这就是柯粉与觉醒公民称作的强拆
在事情闹大之后 郝龙斌跟张金鹗连忙弄了个沟通平台
就文林苑、永春等重大争议案件也做了几次评估报告
最后也是不了了之
这次的公办都更实施办法里面第十八条清清楚楚地写着
“依本条例核定之都市更新案,已取得建造执照及拆除执照者,台北市都市更新及争议处理
审议会得成立专案小组, 就该案评估与协调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之执行,制作评估报告,
作为本府执行参考依据。”
也就是说 柯文哲要走的程序依然是
1.拿到建照拆照你拆不了就来申请“代拆”
2.审议会成立专案小组写报告(跟沟通平台八成像)
3.走完基本2+2协调会并确认其他条件都符合
然后拆除
我真好奇
难道这个强拆的定义 在1129分水岭之后 有了截然不同的变化吗?
难道这时候风向变了 只要文字不叫做强拆的 就不是强拆了吗?
可笑啊
: 2.完整新闻标题:
: 专案小组协调都更“代拆”?詹顺贵:柯皇不想负政治责任
: 3.完整新闻内文:
: 台北市府今(22)日通过《北市公办都更实施办法》,并将于今年启动“公办都更8+2旗
: 舰计画”,对此律师詹顺贵表示,不管是不是公办都更,强拆都有高度违宪疑虑,质疑北
: 市府的“代拆型”公办都更,根本是挂羊头卖狗肉。
: 詹顺贵指出,强拆的法源依据是《都更条例第36条》,但此法条有高度违宪疑虑,因此北
: 市府的《公办都市更新实施办法》第17条所谓“代拆型”公办都更,根本就是挂羊头卖狗
: 肉,“不过是柯皇想代替都更实施者执行强拆的借口而已。”
: 而用来协调《都更条例第36条》强拆执行的“评估与协调专案小组”,也被詹顺贵批评与
: 郝龙斌时期的“沟通平台”没有差异,“这就像柯皇想拿大巨蛋的履约争议去i-voting一
: 样,只是他不想负政治责任的手法。”
: http://www.setn.com/m/news.aspx?newsid=132302
: 5.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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