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宪兵搜民宅 “国防布”重现// 魏签同意

楼主: twdreamnight (DN)   2016-03-08 11:10:26
: 军方称全程录影 独漏关键处
: 魏姓男子在网络买卖白色恐怖时期文件,台北宪兵队竟登门搜索,引发侵害人权的重大争议,军方声称办案过程全程录影,并指魏男曾签署“自愿受搜索同意书”,但宪兵队昨将魏依泄漏交付国家机密、赃物等罪函送士林地检署,士检却发现,随案交付的蒐证光盘,竟独漏最关键的魏男同意签下“自愿受搜索同意书”画面,宪兵队并表示当时没有录影。
: 魏姓民众网购白色恐怖文件遭宪兵搜索案,检方兵分两路,士检针对魏被控赃物等罪追查,北检则针对宪兵渎职等罪侦办。图为北检昨陆续传唤涉案九名军士官,并于讯后请回(记者简荣丰摄)
: http://imgur.com/pabwLGa
目前根据军方讲法是84年该销毁的文件
但是先不讲这种文件是不是该列为可销毁的文件
目前是民国105年
1.不管是旧刑法还是2015修正的349条来讲 最高刑期就是五年以下
-
中华民国刑法(民国 81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349 条
收受赃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
金。
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
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刑法(民国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49 条
收受、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媒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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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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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
前项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为有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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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讲 不管军方怎么讲 讲的多好听或是多合法
以刑法来看
最晚军方是在84年遗失这三份文件的
也就是他早该在105年过期了
也就是今年
过期后说难听点 这份"历史文件"说穿了就是民众的私人财产
简单的讲就算想以赃物罪来讲也压根扯不上边
那么军方把民众以赃物罪移送
到底是存什么居心?
还是说移送的单位不需要任何法律知识或素养?
奇怪了 我没读过法律课程都可以随便查到这些资料
把民众移送的单位也可以不知道这些东西喔?
作者: PPPGGG (凸( ゚∀゚)凸)   2016-03-08 11:11:00
我说你赃物 机密 自愿就是这样啦
作者: s866217 (s866217)   2016-03-08 11:12:00
作者: mlw4620   2016-03-08 11:12:00
先喊就赢䁖 反正无脑的这么多 有喊声就有人信
作者: hsiyafel (思想)   2016-03-08 11:12:00
只有上三个月的法律课程,大概没教到这个吧
作者: Fermat56 (费玛56)   2016-03-08 11:12:00
这案件扯到一开始爆料者还被一群人嘘XD
作者: ookimoo (如风)   2016-03-08 11:13:00
宪兵哪来的法学知识 ...我有认识好几个当过宪兵的 只会体能没有脑袋
作者: taimu (?)   2016-03-08 11:13:00
宪兵??? 不是一般义务役都有机会去当的?
作者: RD (Refine & Design)   2016-03-08 11:16:00
政府遗失物并不等于赃物,要先证明此物是犯罪取得
作者: LaHu (光与影的交错)   2016-03-08 11:16:00
水消场有人看不过去或是偷工直接卖废纸 没想到......
作者: akakbest (神剑八方)   2016-03-08 11:16:00
问一下这文件的追诉 消灭时效是15年 还是 20年阿
楼主: twdreamnight (DN)   2016-03-08 11:17:00
刑法直接告诉你3~10年内刑期的案子追诉是20年
作者: ckm0089 (为我的怒气指引方向)   2016-03-08 11:17:00
追溯期是从发现遗失的当下起算还是物品遗失的当下起算?
楼主: twdreamnight (DN)   2016-03-08 11:18:00
更何况是不是赃物不晓得 可是就算是赃物也过期了依据法律好像是报案的当下 XDDDDDDDD
作者: taimu (?)   2016-03-08 11:19:00
考虑 犯意 呢... 不是说他平时就有在买卖历史文物...若没犯意 那算啥
楼主: twdreamnight (DN)   2016-03-08 11:20:00
所以才说先不管成不成立 你连追诉期都过是移送个屁
作者: ckm0089 (为我的怒气指引方向)   2016-03-08 11:20:00
如果是报案当下 那起算就不是84年吧?军方今年才发现文件外流啊
作者: jessicali (dr house真的太好看)   2016-03-08 11:21:00
军方还没报案遗失呢,什么赃物呀
作者: RD (Refine & Design)   2016-03-08 11:26:00
遗失物和赃物在法律上完全不同喔!
楼主: twdreamnight (DN)   2016-03-08 11:28:00
问题是84年该销毁的东西 有办法在今年才说遗失喔?
作者: ImBBCALL (抠机)   2016-03-08 11:29:00
那个追诉期是从行为时开始起算喔遗失时点不是重点
楼主: twdreamnight (DN)   2016-03-08 11:37:00
if我84年偷了东西 105就过追诉了不是吗? XDDDDD所以如果是84年遗失 105报外流 那追诉也不是从105算
作者: ImBBCALL (抠机)   2016-03-08 11:47:00
第一,魏先生何时买受、拿到那些东西才是重点
楼主: twdreamnight (DN)   2016-03-08 11:50:00
这个不是吧...你今年买了园明园的东西也赃物?一百年前你家丢了东西 去年你发现不见了有人买走所以你说追诉期是从去年发现或有人买走算起吗?
作者: ImBBCALL (抠机)   2016-03-08 11:52:00
第二,军方遗失物品时点不一定等于魏先生收受该遗失物品你那个问题是出在于有无收受赃物的故意你可以说时间过那么久了谁会觉得那是赃物但如果你真真切切觉得那是赃物或者客观上极有可能是赃物你还收,那应该是具有犯罪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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