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方称全程录影 独漏关键处
: 魏姓男子在网络买卖白色恐怖时期文件,台北宪兵队竟登门搜索,引发侵害人权的重大争议,军方声称办案过程全程录影,并指魏男曾签署“自愿受搜索同意书”,但宪兵队昨将魏依泄漏交付国家机密、赃物等罪函送士林地检署,士检却发现,随案交付的蒐证光盘,竟独漏最关键的魏男同意签下“自愿受搜索同意书”画面,宪兵队并表示当时没有录影。
: 魏姓民众网购白色恐怖文件遭宪兵搜索案,检方兵分两路,士检针对魏被控赃物等罪追查,北检则针对宪兵渎职等罪侦办。图为北检昨陆续传唤涉案九名军士官,并于讯后请回(记者简荣丰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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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军方讲法是84年该销毁的文件
但是先不讲这种文件是不是该列为可销毁的文件
目前是民国105年
1.不管是旧刑法还是2015修正的349条来讲 最高刑期就是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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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刑法(民国 81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349 条
收受赃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
金。
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
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刑法(民国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49 条
收受、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媒介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因赃物变得之财物,以赃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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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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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条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
前项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为有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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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讲 不管军方怎么讲 讲的多好听或是多合法
以刑法来看
最晚军方是在84年遗失这三份文件的
也就是他早该在105年过期了
也就是今年
过期后说难听点 这份"历史文件"说穿了就是民众的私人财产
简单的讲就算想以赃物罪来讲也压根扯不上边
那么军方把民众以赃物罪移送
到底是存什么居心?
还是说移送的单位不需要任何法律知识或素养?
奇怪了 我没读过法律课程都可以随便查到这些资料
把民众移送的单位也可以不知道这些东西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