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Selina之后要怎么结婚?

楼主: VirgilAeneid (维吉尔)   2016-03-05 11:36:39
※ 引述《love0207 (p'_'q)》之铭言:
: 那个烧伤之后的身体
: 认真讲 有谁会觉得很美?
: 别砲我 我们就一般大众眼光来看喔
: 阿中认识那么就算了 如果你刚认识一个女生 脱掉衣服全身都是伤痕 你敢碰吗
: 还是离婚之后开放工程师宅宅回收?
: Dochi
这个问题吗,有点复杂,
而且很囉唆,不过我来尝试回答你好了:
法规名称: 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作业规定 ( 民国 103 年 11 月 19 日 修正 )
一、内政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利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并配合民国九十六年五月二
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条规定结婚改采登记婚,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办理结婚登记者,应由结婚双方当事人申请之。
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当日)结婚或其结婚已
生效者之结婚登记,得由结婚当事人之一方申请之。
三、户政事务所依下列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申请人如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者,依户
籍法第47条第2项规定,应经户政事务所核准:
(一)双方或一方在国内现有或曾设户籍者,在国内结婚,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办理。
(二)双方或一方在国内现有或曾设户籍者,在国外结婚,得检具相关文件,向我国驻外
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或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
或委托之民间团体申请,经验证后函转户籍地或最后迁出户籍地户政事务所,或亲自向任
一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三)双方在国内未曾设户籍者,在国内结婚,得向任一户政事务所为之。但在国外结婚
,得检具相关文件,向驻外馆处或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
体申请,经验证后函转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户政事务所或亲自向任一户政
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当事人如有重病住院医疗、在家疗养或矫正机关收容之特殊情事,无法亲自至户政事
务所办理结婚登记者,得向医疗机构、结婚当事人居住地或矫正机关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
申请预约登记期日,该户政事务所得于该日派员至指定地点,于结婚当事人表达其结婚意
思后,携回结婚书面相关文件,当日办妥结婚登记。如结婚当事人系向其他户政事务所申
请结婚登记,受理地户政事务所得商请医疗机构、结婚当事人居住地或矫正机关所在地之
户政事务所协助查实,协助查实之户政事务所应当日传送相关文件予受理地户政事务所办
理结婚登记,并于三日内将相关文件正本函复受理地户政事务所归档。
四、结婚当事人除于结婚登记当日亲自到户政事务所办理者外,如无法于结婚当日亲自到
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记者,得于结婚登记日前三个办公日内,向户政事务所办理结婚登
记,并指定结婚登记日,户政事务所应依结婚当事人指定之日期,完成结婚登记。
前项指定之结婚登记日不限于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规定之办公日。
五、结婚登记之申请,户政事务所应查验下列证件:
(一)身分证明文件:
1、结婚当事人为国内现有户籍者,应查验其国民身分证、印章(或签名)、户口名簿、
最近二年内所摄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张。国外结婚已生效后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者,应查验
经驻外馆处或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之授权委托书
、受委托人(即授权书上所载之被授权人)之国民身分证、签名或盖章。
2、结婚当事人为国内曾有或未曾设户籍者,应查验其护照或本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依法核
发之居留证明文件。
(二)结婚证明文件:
1、在国内结婚者,应查验其结婚书约(参考格式如附件一)。书约应载有结婚双方当事
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照号码或居留证号码)、户籍住址(国外
居住地址)等相关资料,及二人以上证人签名或盖章等相关资料。
2、在国外结婚已生效者,应查验经驻外馆处或行政院于香港、澳门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
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之结婚证明或已向当地政府办妥结婚登记(或结婚注册)之证明文件
及中文译本,加注“符合行为地法”字样者,并得免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3、结婚当事人一方为外国籍者,另应查验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声明书,经驻外馆处验
证之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婚姻状况证明文件有效期限,为原核发机关核发之日
起六个月内有效。经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国家人士,已取得本部入出国及移民署依法核发之
永久居留证者,亦同。
4、除第3目外,国人与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国家人士结婚须先于外籍配偶之原属国完成结婚
登记后,备齐结婚证明文件向驻外馆处申请面谈,再持凭经驻外馆处验证之结婚证明文件
,向国内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因非可归责当事人事由,无法提出原属国结婚证明文
件,经外交机关查证属实且由本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查察双方当事人确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实
或经户政机关查明双方当事人育有亲生子女者,得免予提出结婚证明文件。
5、在国外作成之结婚证明文件之中文译本,应由驻外馆处验证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
6、与大陆地区人民办理结婚登记者,应查验结婚证明文件
及经本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发给加盖“通过面谈,请凭办理结婚登记”章戳之台湾地区入出
国许可证。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作成之文书,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
民间团体验证。大陆配偶婚姻状况证明有效期限,为大陆公证处公证婚姻状况证明,签发
公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7、经本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核准在台居留之无户籍国民或无
国籍人,无法提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者,应查验其最近亲属二人证明其为单身之书面证明
文件。文件系在国外作成者,应由驻外馆处验证。
(三)未成年人结婚者,应查验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
(四)户政事务所于必要时,得以书面请相关机关协助查证当事人婚姻真伪,并出具查证
资料。但情况急迫者,得以其他迅速有效方式为之。
六、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结婚当事人依第三点规定办理结
婚登记者,户政事务所得于申请人缴纳规费后,同时核发结婚证明书(中文及英文结婚证
明书申请书格式如附件二,中文及英文结婚证明书格式如附件三)。但结婚当事人嗣后申
请结婚证明书者,任一户政事务所均得核发之。
前项结婚证明书之申请得授权委托他人办理。授权委托他人办理者,应查验授权委托书及
受委托人(即授权书所载之被授权人)之身分证明文件正本、印章(或签名)。在国外作
成之授权委托书,应经我驻外馆处验证;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作成之委任书,应经行
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
七、民国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结婚并已向户政事务所办妥结婚登记之当事人,得向
任一户政事务所申请核发结婚证明书或向原办理结婚登记之户政事务所申请核发结婚证明
文件影本。
作者: rpkna (魂魄不齐)   2016-03-05 11:38:00
帮忙画重点好吗,有够不专业
作者: c94dk40204 (c94dk40204)   2016-03-05 11:38:00
哈哈
作者: RandyMarsh (屎蛋爸)   2016-03-05 11:38:00
画重点很难吗?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03-05 11:41:00
废文
作者: lababear (优质废文清新宅)   2016-03-05 11:42:00
这样也想骗文章
作者: art216169 (guest)   2016-03-05 11:43:00
喔 废文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6-03-05 11:44:00
P币这么好赚?
作者: pam06222002 (芃)   2016-03-05 11:45:00
XD
作者: Xhocer (以前也很快樂)   2016-03-05 11:48:00
真难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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