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讨党产鼓励“污点证人”黄国昌建议增列

楼主: hanarain (我爱你 再见)   2016-03-05 11:28:55
1.媒体来源:
民报
2.完整新闻标题:
讨党产鼓励“污点证人” 黄国昌建议增列私人免责或奖励条文
3.完整新闻内文:
“不当党产条例”立法追讨国民党党产,时代力量立委黄国昌今(4)日主张,条文中可
考虑增列,若将来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个人”,例如党营事业的现任或前任主管时,若
他们愿主动说明,可考虑给予“免责”或“奖励”。
黄国昌举例,“譬如说刘泰英先生那样职位角色的人,应该会给委员会相当大的帮助”,
“与其让他们在抗拒之下不愿提供完整的资讯,不如给他们某个程度上的免责”,但是否
要给予奖励?黄国昌强调“可以再斟酌”。
针对党产条例中有关鼓励公务人员追讨党产的部分,黄国昌认为可扩大到非公务人员的部
分,当考虑到受调查是个人时,该个人未必是公务员,例如某党营事业的现任或前任主管
,对这些财产他有非常丰厚的讯息和知识,只有他出能讲才能把这财产讲得非常清楚。
他说,这时对于“免责”和“奖励”可能就不仅仅是要扩大到公务人员,可能私人也要包
括在这里面,“才能鼓励他们出来讲真正碰到的状况”。
时代力量转型正义小组召集人、立委林昶佐今天下午召开“不当党产处理条例公听会”,
黄国昌在会中做出以上表示。
黄国昌指出,有关不当党产追讨,在扁政府时虽然不是很成功,“但不是不努力,而是当
时国会没取得多数”,虽然在行政院下成立了特别小组,后来被逼成针对个别财产来诉讼
的方式来进行。
黄国昌接着说明,这种个别诉讼的经验所产生出来最实际的效果,大概有二个,第一就是
在诉讼程序上举证责任的问题,第二是民法消灭时效的问题,个别诉讼案都是在跟这二个
问题缠斗,花了相当大的资源,“成功取回来的并不是没用,但跟所有要追讨的相比,事
实上是九牛一毛”。
针对目前很多提到立法院有关不当党产追讨的法案版本,黄国昌说,多数也是沿着2002年
后大家完成的草案,对此他也提出若干疑问。
对于会中有学者建议,调查委员会以设置准司法机关来处置,排除司法救济的可能性,黄
国昌认为,如果脱离实务脉络,是一个可以值得思考的可能性。
他说,过去他也曾努力进行一些准司法机关、可进行裁判性质的委员会,在非常多的脉络
中曾试过,例如金融消费者保护法里面的裁决机制,最后的裁决就排除银行可以向法院提
司法审查,或者就是说像有关劳工裁决机制中,要处理不当劳动行为处分的问题,这个裁
决机制做出来就是最终的。
黄国昌表示,虽然这些裁决机制有它的良法美意在,“但目前整个司法机制对这件事情呈
现出来仍相当保守的状态”,虽然国外提的立法都看得到,有关违宪的立法审查跟德国法
走得非常近,这些立法上的常识,其实经过很多次的努力大概都会碰壁,在我国目前的司
法环境的条件下,会让人比较担心在宪法诉讼时可能会面临到的风险,“特别是现在宪法
法庭组成结构,相信大家都意识得到”。
针对拒绝证言的部分,黄国昌也指出,草案中拟成立的调查委员会可以令该机关去调阅文
件,受调查的个人不可规避拒绝或妨碍调查,在大部分草案是规定在第十一条当中,“个
人出席这个调查委员会的义务我是赞成的,但草案中并没去设计受调查的个人的拒绝证言
权,这是在法案中完全没看到的”。
他也质疑,“是否有正当事由可拒绝时,可排除出来做证或回避?虽然它有准用目前的行
政程序法中关于听证的规定,但目前行政程序法中的听证规定程序中,也没有拒绝证言的
规定,若有立法上的空白,是否有必要在草案中清楚定义下来”。
此外,有关国民党附随组织的认定的程序,黄国昌则说,他在草案中有看到定义,“但没
看到有一个认定的程序,在这些组织申报之后有一个认定的处分,或在它移转之后有一个
处罚的处分”。
黄国昌担忧,在抽象性的定义下,并没有列举到底附随组织指的是哪些,因此该委员会是
否应有一个职权,对于哪些是国民党的附随组织做一个认定处分的权责,“当然可能会有
一些被认定的组织,若自认不是落在这范围当中,自己再对这个认定的处分去寻求救济”

他解释,之所以会做这样的建议,是因为现行的草案中,都是以国民党的附随组织概括性
的移转来做规定,在此法生效后就不能再做移转,禁止移转的处分若是在法律上用一般性
、概括性、原则性,而不是要由委员会另外再下一个类似禁制令来移转的话,“这就牵涉
到附随组织必须要很清楚知道,它现在已被认定为附随组织了,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性
地(财产)依法都不能移转”,“这在法律上会产生一个高风险,就是附随组织自己不认
为自己是附随组织,可能会产生相当大的争议”。
因此他建议,在立法设计上,是否应透过委员会组成之后,“要先对附随组织先下一个确
认的处分”,处分一旦做成之后,马上可以跟这些组织,按照党产条例第八条概括性地禁
止处分,让它的法律效果能马上连结在一起。
黄国昌也提出一些技术问题,“最后是这样的法律设计,若与会学者认为可行,是否在表
决权数上,在出席比例上要跟移转处分一样被认定是重大处分,因此出席比例不是跟一般
表决一样用1/2,而是用3/4的高门槛,还是附随组织的认定用1/2的门槛就可以满足这样
的要件”?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peoplenews.tw/news/b65e698e-b14b-4808-82fc-6f4aad55be29
5.备注:
作者: yadogdog (叶豆豆)   2016-03-05 11:29:00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03-05 11:29:00
渔港尸体 捞不完
作者: ArSaBuLu (阿萨不鲁)   2016-03-05 11:30:00
开始清算斗争了
作者: UenoJoe (CallmeR)   2016-03-05 11:30:00
算可以实行的作法
作者: aaagang (我...)   2016-03-05 11:30:00
好主意,要那些人关也很难,不如把钱拿回来
作者: sa87a16   2016-03-05 11:31:00
就直接清了,废话一堆,不合理就修法清 过半还傻
作者: whitefox (八十萬定存宅男)   2016-03-05 11:31:00
50年前国民党吃了我家一颗鸡蛋没给钱,这颗蛋如果孵出来
作者: batt0909 (小鱼)   2016-03-05 11:31:00
检举人要小心人身安全
作者: Gamelop (GameLOP only )   2016-03-05 11:31:00
来乱的 在里面上班的人是会有什么刑责啊?
作者: momoisacow (不良牛)   2016-03-05 11:32:00
反正拿回来也有限 窝里反 让他们互咬
作者: kairi5217 (左手)   2016-03-05 11:33:00
这种东西就跟百官行述一样啦 除了烧掉不计较就只能特列污点证人条款了阿
作者: bruce2248 (moptt受害者)   2016-03-05 11:34:00
希望检举时能用匿名检举 以防蓝营玻璃心
作者: evens (evens)   2016-03-05 11:36:00
应该增加奖励条款,查到多少给10%奖励,绝对能查清楚挖金矿呀
作者: ericsyyang (小唯)   2016-03-05 11:40:00
能查清楚最重要
作者: plice (咖啡馆之歌)   2016-03-05 11:40:00
没有更重要的事吗
作者: onepslife (onepslife)   2016-03-05 11:43:00
没有
作者: rock6899g (Mogu)   2016-03-05 11:44:00
没有
作者: makoto1982 (诚)   2016-03-05 11:46:00
赞这不推不行
作者: pfw   2016-03-05 11:48:00
转型正义不做就是像阿扁一样,这都做不到台湾不可能进步
作者: ezorttc (qqo)   2016-03-05 11:49:00
利用国民党网内户打免费真是高招
作者: Rainbow5566 ( )   2016-03-05 11:49:00
免责?当初利益共享的人,团体转当污点证人,就不用追究了?
作者: PAULVC (魂殚)   2016-03-05 11:50:00
不错
作者: vivalavida07 (魔人普物)   2016-03-05 11:52:00
党工2还在cd喔?怎没嘘
作者: mjonask (不是啦)   2016-03-05 11:53:00
先跳船先赢 晚了只能跟着沉喔
作者: bpq   2016-03-05 11:53:00
党工在考虑要不要转污点证人
作者: Orstor (..)   2016-03-05 11:58:00
这是目前台湾最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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