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智慧局依法废止MCAT设立许可并命令解散

楼主: stre1654 (竫斐)   2016-03-01 10:12:33
1.媒体来源: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2.完整新闻标题:
智慧局依法废止MCAT设立许可并命令解散之说明
3.完整新闻内文:
社团法人台湾音乐著作权人联合总会(以下简称MCAT)因执行集管业务涉及重大违失,经智
慧局竭力辅导并给予多次改正机会,仍未能确实改正,会务及财务迄无法正常运作,确实
不能有效执行集管业务,经智慧局审慎考量,已于105年2月24日依法废止该会之设立许可
并命令解散(智著字第10516001450号行政处分)。MCAT被废止后,依法须进入清算程序,
已签约之利用人可选择维持授权契约关系直至契约期限届满,故实际上对利用人不生影响

智慧局说明,MCAT累积亏损已高达68,705,157元,该会管理阶层一直未能改善滥用管理费
问题,导致财务状况持续显著恶化,且所提还款计画缺乏可行性,不能有效改善财务状况
、亦未重新检讨“使用报酬之收受及分配方法”、建立专业会计帐务管理制度、对诸多不
明款项未积极厘清与追回,以及未杜绝违法代办等情事,爰依法予以废止并命令解散。
有关MCAT解散后之清算问题、会员权益、被废止前与利用人签订之授权契约、电脑伴唱机
共同费率等部分,如何处理与因应?说明如下:
一、MCAT及会员方面
(一)MCAT为公益性之社团法人,解散后依法须进行清算程序,至完成清算前,在清算的必
要范围内,集管团体仍被视为存续,故MCAT应在清算前处理完未完成的案件,此时清算人
仅能进行关于“了结现务”、“收取债权,清偿债务”,以及“移交賸余财产于应得之人
”等行为,不能再从事集管团体过去正常运作的一般业务(亦即不得对外再进行新的授权
等行为);又MCAT执行清算事项,须受法院监督,法院并得随时为监督上必要检查及处分

(二)会员权益部分:
1、由于MCAT被废止后进入清算程序,于清算期间,MCAT被视为存续,会员可选择不提前
终止合约,届时MCAT完成清算、法人格消灭后,该管理契约即自然终止。
2、会员如欲主动退出MCAT,依集管条例第31条规定,会员退会时,MCAT应即终止管理契
约,停止管理该会员的音乐著作。而利用人如于该会员退会前已与MCAT订定授权契约,于
契约期限届满前,得继续利用该退会会员的著作(但授权契约另有约定不得继续利用者,
从其约定),退会会员自得向MCAT请求分配已签订授权契约期满前的使用报酬,而不得向
已付费予MCAT之利用人要求另行支付使用报酬;此外,如该退会会员选择加入另一集管团
体,若该会员对利用人之利用于该新加入之集管团体得受分配者,自不得再向MCAT请求分
配。因此,MCAT会员关于是否退会及受使用报酬分配等权益,均不受影响。
二、利用人方面
(一)就已签订之授权契约,在MCAT清算期间,利用人得选择终止合约并申报“债权”,或
是选择维持授权契约关系直至契约期限届满,则MCAT于清算期间,为“了结现务”之目的
,仍可就该已生效之合约关系向利用人收取使用报酬并分配予会员,故实际上对利用人及
该会会员并不生影响。
(二)电脑伴唱机公开演出共同费率(包括:营利性、公益性二大类费率),是智慧局指定3
家集管团体针对电脑伴唱机公开演出之利用型态,订定共同使用报酬率,已决定由MUST担
任单一窗口,并依“MUST:MCAT:TMCS为5:3:2”比例分配之,本项共同费率因MCAT被
废止,而须加以调整:
1、MCAT被废止前,利用人已签订之共同费率合约,其授权法律关系及相应之作法,如同
上面(一)所述。
2、由于MCAT被废止后,不能再从事集管团体过去正常运作的一般业务,故智慧局前已审
定之电脑伴唱机公开演出共同使用报酬率(即“营利性”共同费率:每台新台币9,000元整
、“公益性”共同费率:每台新台币3,150元整,均未含税),将尽速依3家集管团体比例
作调整予以公告(扣除MCAT部分),不致影响利用人权益。
智慧局表示废止并解散MCAT是相当艰难的决定,短期内对授权市场可能会有一段阵痛期,
但为落实集管团体之监督与管理、健全著作权授权市场秩序,就必须对管理不善之集管团
体予以处分,以督促现有集管团体财务及会务更为精进。另外,智慧局为强化集管团体之
业务执行力,业已积极着手研拟集管团体财务管理标准,加强集管团体之行政效能及财务
管理制度,期盼使我国集管团体体制更为健全。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580962&ctNode=7127&mp=3
5.备注: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水桶,请注意
作者: Leeng (Leeng)   2016-03-01 10:13:00
依法须进入清算程序 听起来就很潮什么时候才能把国民党依法进入清算程序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6-03-01 10:17:00
我建议全部废止
作者: mahoro (天地一沙鸥)   2016-03-01 10:18:00
著作权蟑螂?
作者: laechan (挥泪斩马云)   2016-03-01 10:24:00
跟MUST不同,该解散的是
作者: hitsukix (胖胖)   2016-03-01 10:25:00
是那个一天到晚说店家未经许可放音乐的那个吗
作者: Allen0315 (老艾)   2016-03-01 10:30:00
该解散的是另外一个M开头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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