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帮高调)建议王定宇委员保险法案

楼主: robalika ( )   2016-02-23 12:01:14
小弟键盘死大学生,混吃等死,
就自己所明白的约略谈谈,还请赐教
首先保险的目的是在避免某种不可抗力的危险,
透过多数人缴交少少的保费,在发生机率同样少的事故发生时,
可以透过保险金的给付得到一定补偿。
数字与机率都是经过严格的精算出来的。
王委员的说明是不太正确的,
首先提案理由几乎都是抄新闻,
这么仓促下,委员自己与党团对问题有多少认识及讨论,必须打上一个问号。
再来,保险法107条从民国52年制定以来,
14岁以下的寿险契约是完全无效的,
(请试着区分寿险与意外险的差别)
90年间,这条规定放宽,放宽到“丧葬费用给付例外有效”,
99年才把14岁改成15岁。
换言之,这条从盘古开天以来,
寿险就不给付幼童的死亡给付。
我们要问的是,从52年立法到现在,台湾天灾并没少过,
幼童抱着寿险身故却领不到身故保险金,今年也不会是第一例,
所以这不是现在才发生的问题,
因为单一个新闻报导,要去推翻这么久来的规定,
需要更多的考虑,不能这么硬干。
这条书上都会讲说,避免父母利用小孩诈领保险金,
这种情况并不是不能想像,这也是这条要避免的主要情况,
很不公平吗?我想这就是寿险跟意外险的区别所在,
寿险是以身故或期满仍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意外险则是外在不可抗力事故,
天灾身故,听起来当然可以同时包含在两种险种的保险事故中,
但幼童投保寿险的目的并不是在“身故”这个意外上,
更多的情况毋宁是父母为孩子做的储蓄,
所以孩子的寿险在年幼时保费都很低,随着成长慢慢的增高也是这原因,
真正要防范幼童的生命危险,意外险才是主要的所在,
意外险是不受这条规定限制的。
最后,溯及既往这种事是不合理的,
保险公司做了五十年,都是用上面讲的前提在做寿险,
今天说回溯就要回溯,破坏性是非常强大的,
当初计算的保费/风险或然率会完全被破坏,
这绝对不是好事。
规定有问题可以修正,可以讨论,
但不应该如此迎合灾民,草率的去改变已经行之有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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