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民国70年“国家赔偿法”施行 及 民国72年“丰原高中大礼堂倒塌”事件
建筑法在民国73年修法的时候
建管单位就被改成只剩盖章功能
审图的责任全部转嫁给签证建筑师身上
现在审查就只剩下底下这个Check List
图对不对、合不合理,早就没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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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审查人员)
主管建筑机关审查或鉴定建筑物之工程及设备图样、计算书、说明书,应分别由有关科、
系大专毕业资格,经依法任用并具有五年以上工程经验之人员办理;必要时得委托具有上
开人员之机关代为办理。遇有特殊结构或设备之建筑物,并得委托具有该项学识及经验之
专家,代为审查或鉴定。
======以上旧版==中华民国73年10月26日修正==以下新版======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 (审查人员)
直辖市、县(市)(局)主管建筑机关审查或鉴定建筑物工程图样及说明书,应就规定项
目为之,其余项目由建筑师或建筑师及专业工业技师依本法规定签证负责。
对于特殊结构或设备之建筑物并得委托或指定具有该项学识及经验之专家或机关、团体为
之,其委托或指定之审查或鉴定费用由起造人负担。
前项规定项目之审查或鉴定人员以大、专有关系、科毕业或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以
上之特种考试相关类科考试及格,经依法任用,并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经验者为限。
第一项之规定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内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