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林明辉被收押 怒!这法竟已过追溯期

楼主: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6-02-10 10:18:50
※ 引述《JayReed (平心静气在网络上学习)》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苹果日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林明辉被收押 怒!这法竟已过追溯期
: 3.完整新闻内文:
: 维冠金龙大楼建商林明辉,昨被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嫌收押禁见。翻摄画面
: 台南市永康区“维冠金龙”大楼上周六在强震中倒塌,至今有41人罹难、103人失联,外
: 界质疑是豆腐渣工程,台南地检署调查发现大楼梁柱接头箍筋数量偷工 减料,竟少了50
: %之多,影响耐震,前天传唤起造的维冠建设负责人林明辉和两名建筑师。林到案后否认
: 偷工减料,检方认为其说词避重就轻,昨依业务过失致死 等罪声押,晚间法官裁定林及
: 建筑师张魁宝、郑进贵羁押禁见。
: 《苹果》报导,检方发现,维冠金龙大楼并非由签证建筑师张魁宝设计,张违反法规借牌
: 给他人申请建照,且该大楼的结构计算书与配筋详图明显不符,并没有依照结构计算书结
: 论绘制钢筋施工图,一至五楼梁柱接头箍筋的数量竟然比结构计算书少了50%,导致梁柱
: 接头强度严重不足,影响耐震能力,对大楼整体建物结构安全造成严重影响,所以完工后
: 无法承受5级震度而倒塌。
: 法官昨晚裁定羁押理由也指,大楼东侧1到5楼梁柱接头箍筋数量减少、变细,现场采样3
: 楼大梁,主筋弯钩长度不足;现场梁柱断裂倒塌,相邻钢筋续接未有错开,显见大楼确有
: 施工缺失。律师许世烜说,建商可能因梁柱箍筋绑扎不确实酿灾,涉犯《刑法》违背建筑
: 术成规罪,最高可处3年徒刑,不过本案已过10年追溯期,无法追究建商刑责;但《刑法
: 》业务过失致死罪没有追溯期问题,最重可判刑5年。(即时新闻中心/综合报导)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goo.gl/H4vdMQ
: 5.备注:
: ※ 一个人一天只能张贴一则新闻,被删或自删也算额度内,超贴者水桶,请注意
名  称 中华民国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国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 80 条
追诉权,因下列期间内未起诉而消灭:
一、犯最重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上三年未满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为一年未满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罪者,五年。
前项期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为有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
之日起算。
第 276 条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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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过失致死有追诉期的
只是起算点应该是致死那天起算 也就是地震那天
不是盖好大楼那天
不用怕过追溯期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6-02-10 10:20:00
盖一栋危楼 吸引全世界的人住进去 倒惹 人类全灭
作者: d9637568 (小さいけれど确かな幸せ)   2016-02-10 10:20:00
并科3000元罚金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龙之介)   2016-02-10 10:22:00
最后那句正解,人都还没死就要开始算过失致死(呵呵)
作者: imdcs (^^)   2016-02-10 10:43:00
我没差 我聚赌最多罚3000
作者: king72433 (TTO-55)   2016-02-10 10:45:00
纸牌(啪啪啪飞)
作者: epsilon1115 (艾普西龙)   2016-02-10 10:54:00
那个罚金币值不是新台币,还要乘一下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云雀)   2016-02-10 11:01:00
就算民事判赔到一千亿也没用,垃圾家伙恐怕早就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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