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iostar (澎湖小云雀)
2016-02-10 09:40:01业务过失致死罪
依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项业务过失致死罪:“从事业务之人,
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业务过失致死罪刑度只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就算不是遇到恐龙法官,法官再怎么有正义感,就顶多只能关他五年。
台湾法律就是保障有权有势的人!
作者:
emperor (欧派‧萝莉‧狸猫‧翼)
2015-02-10 09:40:00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XDDDDDDDDDDDDDDDDDDD
作者:
WTOH (WTOH)
2015-02-10 09:40:00蓄意过失
作者:
supa (supa)
2016-02-10 09:41:00$3000 可以现在缴清吗 XD
作者:
yaoxie (曜)
2016-02-10 09:41:00所以这个世界当坏人才有钱赚
作者:
ntut99me (天天吃啃得鸡)
2016-02-10 09:46:00罚3000结案释放
作者:
derekhsu (è¯éº—的天下無雙)
2016-02-10 09:46:00还有民事可以告啦
作者:
islets (小岛)
2016-02-10 09:48:00又不是聚赌,搞成才罚款3000........
作者: Teentopgd (Gd) 2016-02-10 09:50:00
喔 找立法委员修法啊 而且刑法的千元是银元
作者: greta107 (green) 2016-02-10 09:50:00
= = 法律果然是为了有钱人订的 比酒驾罚的少 啥鬼?
作者: Teentopgd (Gd) 2016-02-10 09:51:00
就算罚金判很重 那个也是缴给国家不是给受灾户业务过失伤害就只有有钱人才会犯?你执行业务时就会犯
作者: greta107 (green) 2016-02-10 09:51:00
受害者要打官司是用民法要求赔偿吧?
作者: Teentopgd (Gd) 2016-02-10 09:52:00
一般人只要有工作就有执行业务的时候 这条的刑度因为是过失 才比故意犯轻
作者: greta107 (green) 2016-02-10 09:53:00
林这偷工减料那么明确 也只能算业务过失吗?
作者: Teentopgd (Gd) 2016-02-10 09:54:00
真的很受不了什么都扯有钱人 那么不爽找立委修法叫他们不要立法怠惰有那么多法律漏洞可钻我很好奇是检方说这是业务过失伤害吗?
作者:
emperor (欧派‧萝莉‧狸猫‧翼)
2016-02-10 09:55:00罚款不会订高一点然后照财产比例罚钱喔
作者: Teentopgd (Gd) 2016-02-10 09:56:00
你那么厉害叫立委修法啊 这条不是只有有钱人会犯罚钱也只是缴给国家 受害者请寻求民事
作者:
emperor (欧派‧萝莉‧狸猫‧翼)
2016-02-10 09:57:00我有那么厉害干嘛在这喇赛
作者:
ntut99me (天天吃啃得鸡)
2016-02-10 09:58:00罚款3000刷卡可以累积点数!
作者: greta107 (green) 2016-02-10 09:59:00
楼上 对不起 因为这罚款金额实在让人觉得太廉价了第一个 只想到是有钱人的法律 不好意思 这我错了业务过失致死 都死人了 结果那么廉价...
作者:
hanbin (筑梦踏实)
2016-02-10 10:14:00最后句在讲啥?业务过失是物流司机撞人也会被判的物流司机有权有势?
作者: greta107 (green) 2016-02-10 10:22:00
物流司机或著大货车司机抢快没在怕 都是公司撑腰
作者: Teentopgd (Gd) 2016-02-10 10:23:00
就跟你说这条处罚的是过失,人死掉比业务过失伤害刑期重,还是你眼里没有自由刑只看到罚金刑
作者: Teentopgd (Gd) 2016-02-10 10:25:00
什么都要扯背后有公司撑腰 出租车司机背后有公司撑腰?菜贩载菜猪贩载猪撞到人背后有人撑腰?
作者: Teentopgd (Gd) 2016-02-10 10:27:00
大概觉得自己永远不会有过失吧,才那么严苛喔
作者: greta107 (green) 2016-02-10 10:31:00
是担心自己哪天被人业务过失致死 所以才严苛 = =
作者: Teentopgd (Gd) 2016-02-10 10:36:00
你担心干嘛?罚金订高就不会有人业务过失致死?酒驾订那么高、构成标准那么低,就没人酒驾?你家人拿得到罚金罚的钱?唉。
作者: wuklean 2016-02-10 10:37:00
那三千单位是银元 业务过失本来就不会多重
作者: Teentopgd (Gd) 2016-02-10 10:38:00
建议你去研究刑罚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