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笑人家文盲秀下霰,说依法就是这样办理
又听进不去其他人的疑问声音,你这样跟马英九有什么不一样
警察遇到事情要处理,要移送,我懂
检察官负责判定有没有起诉的必要,我也懂
我他马的不懂的是为什么要加个"罪嫌"
就一个已发生的事实描述,记录成"有车祸,一人死亡"
这样子的方式不行吗?
之前就已经讲过这是文理组的思维差异,一个追究责任,一个解决问题
偏偏法律又都是不会有文盲的文组定的
我之前的文章问了,问了这个问题,没有来回答阿
不是呛人呛得很开心吗?要有所本阿
基于什么道理,原则,理论,我们一定要加个"罪嫌"才能把人移送
我求知若渴耶,回答我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