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周六带着国旗,一起去投票吧!

楼主: andylin2468   2016-01-13 11:58:01
※ 引述《CelicaGT (MESMER)》之铭言:
: 自由台湾党FB:https://goo.gl/xZEoi7
: 自由台湾党有询问中选会
: 关于选罢法第56条第2款规定:不得携带支持特定政党的旗帜 这一部分
: 若大家携带国旗去投票,就算左上角的符号跟中国国民党的图案"一模一样"
: 也不会有党国不分,或暗示选民支持中国国民党的意思.
: 可是若带着或穿着"台湾"图形的旗帜或衣服就不行喔
: 就算只有台湾,没有其他图块或颜色,也会联想到特定政党喔
: 所以请各位注意,若投票当天穿着绘有台湾图形的衣服
: 中选会会先来劝说,要求脱掉
: 不脱的话,就大刑伺候囉!
欸都,选罢法第56条全文如下:
政党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于竞选活动期间之每日上午七时前或下午十时后,从事公开竞选或助
选活动。但不妨碍居民生活或社会安宁之活动,不在此限。
二、于投票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
三、妨害其他政党或候选人竞选活动。
四、邀请外国人民、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为第四十五条各款之
行为。
哪里有写到旗帜???
要说有关于旗帜的规定的话
第52条:
候选人印发以文字、图画从事竞选之宣传品,应亲自签名;政党于竞选活
动期间,得为其所推荐之候选人印发以文字、图画从事竞选之宣传品,并
应载明政党名称。宣传品之张贴,以候选人竞选办事处、政党办公处及宣
传车辆为限。
政党及任何人不得于道路、桥梁、公园、机关(构)、学校或其他公共设
施及其用地,悬挂或竖立标语、看板、旗帜、布条等竞选广告物。但经直
辖市、县(市)政府公告供候选人或推荐候选人之政党使用之地点,不在
此限。
...略...
违反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所张贴之竞选宣传品或悬挂、竖立之竞选广告物
,并通知直辖市、县(市)政府相关主管机关(单位)依规定处理。
这才超多人在违反的吧???
好啦退一万步
既然是不得携带支持特定政党的旗帜
那我决定要带“国民党不倒、台湾不会好”的布条
绑在头上 包包上 绑满全身去投票,这样可没有“支持”特定政党唷
ごみどんわがんりんに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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