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闻所说的情况来讲
老师通报没有错
因为性别平等教育法第21条
确实有要求教师在发现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霸凌、性骚扰事件时
需在24小时内通报
否则依同法36条可处教师3-15万罚锾
若因未通报导致再度发生性侵事件
最重可解聘或免职
而刑法(227)规定 满18之人跟未满16的人性交
属于非告诉乃论罪(俗称公诉罪)
本罪也是在教师必须通报的范围
所以教师在这事上的处理没错
这部分到此打住
问题在于 她们结婚了
暂先不管女方还没达到结婚年龄这件事
二人既有结婚合意
双方家长也都知悉并同意结婚这件事时
连喜饼都发了
顶多等女方满16时 再去户政补办结婚登记就好了
刑法真的需要介入这种已经论及婚嫁的事吗?
而且刑法本来就有规定
如果未满18犯本罪
不但可减轻或免除其刑
甚至变成是告诉乃论
换句话说
这变成是你们自己处理为原则
刑法不会主动介入了
可见立法者也有考量到
并不是跟未满16之人性交
就通通都该发动国家力量(检察官代表)来主动介入
还是该考虑到有特殊状况
然后特别处理
刑法是为了保护未满16岁之人的性自主权
才设有227条来处罚
但结婚这事 一般来讲是双方合意
以这例子来看
即使未到结婚年龄
既然连双方家长都知悉且广发喜饼了
刑法实在没必要介入这种事
所以个人认为
应该把已结婚这类特殊情况
(结婚依法采登记制 但这里说的是事实上的结婚)
纳入减刑或免除其刑范围
甚至变成告诉乃论之罪
让司法人员处理这类事情能更有空间
才不会又造成这种
当事人及双方家庭傻眼
教师及检察官也莫名其妙被迫介入
三方都输的局面
依目前法律规定
检察官最多只能用缓起诉来解决
当事人还是会留下记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