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毁容小三非重伤害? 法官的理由曝光

楼主: lorence810 (老板我要无糖去冰!)   2015-12-31 10:46:23
依照刑法第十条第四项第6款 以及过去实务所判
容貌毁损亦为重伤
更依照47台上1433:
上诉人以小刀刺伤被害人面部,既意在毁坏其容貌,即不能谓非有使人受重伤之故意。纵
因被害人竭力闪躲未致毁容,仍应以重伤未遂论处。
另依84台上6545:
使人受重伤,以使被害人成重伤结果为既遂。卷查,吴●●之左手腕虽遭砍断,但已作接
肢手术,该左手腕能否回复正常功能,攸关上诉人重伤行为系既遂或未遂之刑责。
且当下行为人对于小三确实是有毁容之故意,后仅依术后复原良好而论伤害罪,实在有违
过去实务判例。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5-12-31 10:48:00
阿扁上任之前党国时代任用的法官的判例没有参考价值 应予废弃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5-12-31 10:51:00
再过几十年,医疗进步到连死人都可以救活时候也不会大概有什么杀人罪了,按照鬼岛法官逻辑的话。
作者: namie520 (气候好怪啊)   2015-12-31 10:54:00
和解了 法官就轻轻放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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