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不慎枪杀了窃盗通缉犯,法院判刑(用业务过失致死易科罚金喔,不是“正确的”伤
: 害致死。伤害致死可以科处无期徒刑的),几乎所有的人都说法官是孔融(除了无意义的
: 让梨外,什么都不懂),但是很少人站在被杀的那人的立场去想想这件事情到底有没有错。
: 没错,被杀的是通缉犯(空穴不来风,被通缉了,怎么可能不会是坏人),不是我们一般
: 人。没错,万一作为好人榜样的警察受伤或死了怎么办(虽然看影片,似乎警察是没有受
: 伤或死亡的危险)。
: 所以说啊,你最好不要被警察视为坏人,不然....。搞社运的学生,全给我死光光。窃盗
: 嫌疑犯都可以往腿上给一枪了。窃国的社运学生,怎么可以饶恕。
法学教授和法律系学生讨人厌的一点就在这,
喜欢类比、喜欢举例、喜欢无限上纲,而且都用最极端的例子,
但事实上最极端的例子不可能发生。
就像讨论无罪推定原则是否使用得太超过,法律教授和学生就会跳出来讲:
“有天你被莫名奇妙逮捕,有罪推定你犯杀人罪,请不要反抗”
讨论监视器抓违停,跳出来讲“违反比例原则,大砲打小鸟”
真的是......
难怪被骂不食人间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