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eann (古美门上身)》之铭言:
: 光看判决书大概就知道 同一个派出所的同仁 主管的证词就是不利于自己员警
: 说车子在移动中"一般员警不敢对人打"
: 只有自己员警同仁证词是有利于该员警 但是职务报告是事后才做而且又有疑似
: 跟其他人讨论
: 简单来讲,这个案子反观要考量的事情 就两个 最小侵害性 跟 一般员警反应
: 1.打人非打车 违反最小侵害性
: 2.派出所自己主管又表示 一般员警都是打车非打人
: 当初如果该员警不要说自己是朝嫌犯腿部射三枪 而是说 打轮胎 只是没打准打到腿
: 今天这个案子就会判员警无罪了
: 所以这个案子怪法官就不对了 今天你自己员警承认你是朝人打 你主管又说朝人不是
: 一般员警反应 法官用误想防卫判你 过失致死 判六个月 可以易科罚金已经很轻了....
法官真的判太轻
这很明显是警察动私刑,完全不是过失,而是故意杀人
哪有直接朝嫌犯开枪,还开三枪,根本是蓄意要致人于死
而且就算嫌犯犯的罪可以判死刑,那也轮不到警察来执行
何况嫌犯连上法庭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都没有,生命就被警察给杀了
很明显,嫌犯当天只是想开车脱逃,根本没有要攻击警察的意图
难道嫌犯要逃离警察的逮捕,就罪该万死吗?
就可以不受到法院公平审判,直接当场被警察枪杀吗?
警察的工作是缉捕嫌犯到案,让嫌犯接受司法审判,而不是直接当场开枪把嫌犯打死
那这样还需要法院干嘛?
干脆开放警察到处开枪杀人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