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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
7 小时前 · 台北市 ·
行为犯(义务违反犯)与结果犯截然不同。行为犯是指只要有特定的行为,犯罪就会成立
,而结果犯则是需要有行为以外的结果。结果有实害与危险两种,而后者又有具体危险与
抽象危险。姑不论具体危险的认定问题,所谓的抽象危险是指立法上拟制的危险,亦即检
察官不需要证明危险结果的发生,当然被告可以抗辩根本没有危险。
表面上行为犯与抽象危险犯非常相似,但是其间仍有差别,抽象危险犯的行为中必须蕴含
了类型性的危险。食安法中的“搀伪假冒”就是类型性的危险。彰化事件中的关键不外是
检察官无法证明这个类型性的危险。
或谓抽象危险犯与适性犯没有差别,其理由就在当不考量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时,两
者间的差异真的不大。然而,适性犯仍旧是一个限缩的行为犯。一个依据法益保护目的而
限缩行为类型的行为犯。因为其不论结果,所以根本不会去考量因果进程。反之,抽象危
险犯仍旧是个结果犯,只不过其因果进程是立法所拟制。于考量实际上的案例时,会发生
介入情事的问题。具体而言,例如某公司搀伪假冒时,若是适性犯,犯罪即刻成立(举动
犯),然而于抽象危险犯的情形,即必须到达将成品置于通路时,犯罪才会既遂,检调过
早的查缉会成为介入情事,进而使得行为仅成立未遂。
这之间的差别,详请参照:
http://leemaushengispigdog.blogspot.tw/2011/12/blog-post.html
http://leemaushengispigdog.blogspot.tw/2013/03/2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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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伸:
我慢できず、以上の意见を书き、そして公表しました。例の同僚がこの非常に简略化し
た论述を理解できるかどうかは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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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居然还有部落格 可恶 要follow这么多东西 记者怎么受得了
每天要看ptt fb blog youtube vimeo G+ pixnet 微薄 抄不完
~我慢 我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