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别浪费食物”见秒退鲜奶 群众激动开骂

楼主: liang691206 (liang691206)   2015-12-13 10:36:46
刑法304
以强暴、胁迫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若被民众酸到心身畏惧
不敢行使你和卖场的退货协定
可用这条告他
若酸到让第三者知道
也可以用毁谤
这些新闻都教过我们的
此外厂商驻点人员
若阻挡你买林凤营
也是可适用刑法304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12-13 10:37:00
刑总老师在哭了.....
作者: GSHARP (Mr.Q)   2015-12-13 10:42:00
强制罪是这样用的吗?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15-12-13 10:47:00
不知道就不要乱引用法条 难怪台湾会变成民粹国家
作者: scent15 (爱吃醋)   2015-12-13 10:47:00
哈。多读一些书啦。不懂装懂
作者: LVE (强尼屁股)   2015-12-13 10:49:00
不然怎么引用? 上面四楼可以教学一下吗?
作者: rony98 (...)   2015-12-13 10:49:00
酸到第三者知道可以告毁谤? 那八挂版90%人都要上法院了
作者: ImBBCALL (抠机)   2015-12-13 10:50:00
是有强暴胁迫匿酸人算公然侮辱还毁谤喔。你马好棒棒政论名嘴被抓光光
作者: bluesky2 (一切都过去了~)   2015-12-13 10:54:00
民粹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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