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55555 (大仁)》之铭言:
: ※ 引述《smellrat (聆雨)》之铭言:
: : 法官:
: : “我们不能为了追求实质正当,而放弃了程序正义”。
: : 无罪推定是高贵的宪法原则,却始终是违反人类心理倾向的默认。
: 程序正义就是,
: 甲在捷运上连续杀了很多人,众所皆知甲就是杀人犯,
: 在法庭上,检察官拿出违法取得的监视器影像佐证甲杀人,
: 法官可以说违法取得的监视器影像违反程序,不能当作呈堂证供,
: 由于无法证明甲杀人,于是甲无罪,
: 即使众所皆知,甲杀人,这就是法律上所谓程序正义。
前国考版版主,不要每次都半吊子好不好,
好好翻一下刑事诉讼法阿。
这明明法条明文规定,立法目的也写明,还有判例
难道连当个键盘法学GOOGLE大家都要人家教吗???
刑事诉讼法第158-4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实施刑事诉讼程序之公务员因违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证
据,其有无证据能力之认定,应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
这条一般被称作权衡条款,当然有些学者不采之
立法理由
至于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如何求其平衡,因各国国情不同,学说亦
是理论纷歧,依实务所见,一般而言,违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之情形,常因个案
之型态、情节、方法而有差异,法官于个案权衡时,允宜斟酌(一)违背法定程序
之情节。(二)违背法定程序时之主观意图。(三)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权益之种
类及轻重。(四)犯罪所生之危险或实害。(五)禁止使用证据对于预防将来违法取
得证据之效果。(六)侦审人员如依法定程序有无发现该证据之必然性及(七)证据
取得之违法对被告诉讼上防御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种情形,以为认定证据能力有无
之标准,俾能兼顾理论与实际,而应需要。
立法理由都写很清楚了,最高法院也有判例喔
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64号判例
.....因此,对于违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证据,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为兼顾程序正义及
发现实体真实,应由法院于个案审理中,就个人基本人权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
依比例原则及法益权衡原则,予以客观之判断,亦即宜就
(一)违背法定程序之程度。
(二)违背法定程序时之主观意图(即实施搜索、扣押之公务员是否明知违法并故意为之)。
(三)违背法定程序时之状况(即程序之违反是否有紧急或不得已之情形)。
(四)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权益之种类及轻重。
(五)犯罪所生之危险或实害。(六)禁止使用证据对于预防将来违法取得证据之效果。
(七)侦审人员如依法定程序,有无发现该证据之必然性。
(八)证据取得之违法对被告诉讼上防御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状予以审酌,以决定应否赋予证据能力
所以说,前版主,好好GOOGLE一下啊
先熟悉,证据资料、证据能力、证据证明力。
这样才能把考卷写好喔,所以不然再举这个例子可是考刑事诉讼法拿不到分数
虽然最近158-4比较少考了
加油,我相信你一定可以唸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