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2-03/67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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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整新闻标题:
顶新油检验有问题?食药署驳:复验仍超标
3.完整新闻内文:
针对顶新案宣判无罪一事,因为法院认为,检方当时以快筛法确认总极性化合物超标,不符规定,因此不采用。不过,食药署反驳指出,该快筛法早已采行在案,且食药署事后还以公告方法检验一遍,结果仍为39.7%,与原本的40%差异不大。
针对近日顶新案一审宣判无罪,外界指称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未管制原料油有关。但食药署强调,彰化地方法院发函给食药署,要求提供所管“原料油”之卫生标准供参,食药署回复彰化地方法院的说明即是,“凡进入食用油脂加工厂中供为精炼或再加工用之油脂原料,依源头管理原则,自原料端开始,即应符合源头农政管理机关良好农畜禽之养殖、屠宰、卫生检查等动物之产品,始能进入食品加工生产链。”
食药署指出,进入食品加工生产链后的原料来源及其卫生安全,则应符合《食安法》之规定,使用非供人食用且不符合食安法之原料来源所生产的油脂,例如:饲料油、皮革油、回收油等,无论该油脂或再经进一步精炼后之油脂检验结果如何,均不得供为食用,亦不得贩售或续供为食品业之加工制造。
至于顶新油品检验总极性化合物含量采快筛检验方法,遭法院认为与政府公告的检验方法不同,且经法院请食品工业研究所检验后,发现并未超标;食药署则反驳,经过评估,确认该快筛方法与公告之“食用油脂中总极性化合物之检验方法”相当,且该筛检技术已于食药署2011年12月发行之“油炸油安全管理简易手册”采行在案。
食药署也强调,针对彰化县卫生局于2014年10月24日送验顶新争议油品快筛结果为40%,另再以公告方法检验确认结果为39.7%,两者并无明显差异。
针对检验结果,彰化地检署也说,油品检验并非只迳以快筛法认定,实际上,仍有经食药署复验确认。检方也质疑,食品工业研究所朱燕华实验室出具之检验报告并未经食药署认证,彰化地院却以此未经认证的检验报告推翻食药署的正式检验报告,“试问,究竟是谁的检验方法草率?”
根据“油炸油安全管理简易手册”,餐饮业油炸油之管理应以总极性化合物作为判定依据,当油炸油总极性化合物含量达25%以上时,不得再予使用,应全部更换新油。其中也写明, 以快速检测仪器测定油炸油总极性化合物含量后,若达25%以上,会再采取样品,以AOCS (ISO 8420)方法测定样品总极性化合物含量,再判断是否合格。
所以到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