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选彰化地院后输入顶新就找得到了
检验数据也有PDF可以下载: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downloadFile2.aspx?id=103%2c%e7%9f%9a%e8%a8%b4%2c2%2c1041127%2c12%2cCHDM104BR00H_001.pdf&tablename=CHDM
http://goo.gl/kRaKWA
比较有特色的是判决文末有法官的“感言”:
肆、末此一叙
一、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明被告有罪之前,始终视其为一个无辜
的人。检察官、法官面对真实犯罪事件中层出不穷的残忍情
节,久而久之逐渐无法维持对眼前被告身而为人的尊敬,这
是难以苛责的。我自己若坐在那个位子上,也不敢保证内心
从来不会对某些被告升起愤怒、谴责并预断其有罪的声音—
无罪推定是高贵的宪法原则,却始终是违反人类心理倾向的
默认。但正因如此,在实务操作上,各位就必须一再努力抗
拒滑向有罪预断的诱惑,尽可能杜绝不当行使强制处分权的
空间。如果证据不足,即使眼前的被告看起来,依过去经历
,都是严重可疑,仍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勇敢地判决无罪
。法律是一门非常专业的学科,法律人的职业也很容易产生
权威性格,而流于专断。愈拥有别人不懂的专业,愈须谦虚
;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权力,愈须谨慎。法律人,共勉之。
(台大法律系兼任教授许宗力给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愈掌有
令人敬畏的公权力,愈须谨慎);做为程序守门员的法院,
透过判决可以做的,便是确保这类案件的处理不会向犯罪打
击一端过度倾斜(李佳玟上开文章第542页至第543页)。
二、本院仍然想要重申:法官的工作并非顺从舆论,我们的任务
是保障各种基本权利,使之符合宪法所揭示的核心价值。如
果我们做了不一样的判决,也许民众会比较高兴,但我们不
能媚于舆论,只为了大快人心而做出令民众欢欣鼓舞的讨好
判决,被告在刑事程序上的基本权利,不应是作为安抚民意
的祭品。舆论激情只在一时,追求程序正义却是永恒。我们
不能为了追求实质正当,而放弃了程序正义。历历回首本案
审理过程,吴豪人教授在某篇文章中所提:“全世界的冤狱
,结构都是一样的:残忍的犯罪,耸动的媒体报导,激愤的
舆论,先入为主的警察,代罪羔羊的锁定,刑求逼供得来的
唯一证据──却是“证据之王”的自白,跟随警察起舞的检
察官,面对社会压力的法官。“无罪推定”,从来就不是刑
事诉讼的基本精神。‘给社会一个交代’才是”等语,本院
心有戚戚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