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只强调有考量酒精浓度减少这点,显然避重就轻。
判决重点摘要:
被告酒精浓度系逐次减低,本件几近法定最低酒精浓度0.25毫克,且未肇事,
被告于88年从越南嫁来台湾,为高职肄业,育有一女现就读高职,
均为政府核定之中低收入户,女有学贷。
被告现于卡拉OK上班,时而须陪客人唱歌、喝酒,其因此无法避免喝酒,
其酒后固不该再行驾车,然则原审处有期徒刑7月,使其入监执行,
将致使其无法继续工作妥适照养女儿,原审尚嫌过重,
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
6月*30日*1000元=180000元,罚金18万元。
台中分院 裁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