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与女学生性交两次 男师失教职离婚、还判刑判赔
南市一所私立高职的男老师于100年间,涉二度开车载未成年的高一女学生到汽车旅馆
发生性关系,案发后,女学生逃避、办休学。受创的女学生与父亲对男老师提告求偿。
一审判男老师须赔20万元给女学生、赔15万元给女学生父亲。
此案,南检犯罪被害人补偿审议委员会已给付30万元补偿金给女学生,等于女学生共
可获得50万元补偿。
女学生提告指出,100年7月13日暑假返校日结束,老师借口载她回家,中午竟载她到
汽车旅馆与她发生性关系;7月22日返校打扫完毕,老师又借口要她陪同去买帆布鞋,
再开车载她去汽车旅馆发生第二次性关系。此案刑事部分,二审判男老师利用权势
性交有罪确定。
原告一方表示,女学生事后心里蒙受难以抹灭的阴影,先请假逃避上学,后来办休学,
未能完成学业,要向男老师求偿180万精神慰抚金;女学生父亲也以女儿受此伤害自责、
痛苦不已,亲子关系大受影响,向老师求偿100万元精神慰抚金。
开庭时,男老师不争执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但强调二次性行为都未违反女学生意愿,
发生的原委与经过不应苛责他,女学生心知肚明,也该分担责任,女学生父亲与女学生
关系疏离,根本不关心女儿;他为此身陷囹圄、丧失教职,与妻子离婚,需独自扶养
幼子,名下无任何不动产,女学生求偿金额过高、其父求偿没有理由。
一审法官审认女学生是畏于男师权势才屈从发生性关系,审酌双方各方面条件,判这位
有硕士学历的男师应赔50万元精神慰抚金给女学生,但国家已付30万元给女学生,男师
须付20万元给女学生;国家可向男师求偿30万元。至于女学生父亲也可向男师求偿
15万元,该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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