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顾立雄批彰检 “举证不足扛负大责任”

楼主: bitinlovedog (碧婷爱犬)   2015-11-29 09:08:40
【法官结业考试题目】
因实验需求,以下假设正常情况下,每位参赛者一公里路跑的时间维持不变 (误差值+/-
0.3mins)。
两组实验参赛者
甲组:
共5人,每位参赛者必须填写其姓名、生日、地址等资料。
甲1: 10.5 mins
甲2: 11.0 mins
甲3: 11.5 mins
甲4: 12.0 mins
甲5: 12.5 mins
乙组:
共5人。参赛者不需填写姓名资料,已知有2名参赛者来自于甲组。
乙1: 10.8 mins
乙2: 11.0 mins
乙3: 11.7 mins
乙4: 12.0 mins
乙5: 12.1 mins
求乙组5人的个别资料。
看到这里,你大概很想骂我脏话。开什么玩笑阿?资料不足,无解啦!如果你的结论也是
这样,那恭喜你,你找到顶新判决的盲点了。
文长慎入。
其实各国食安检测,最常见的还是管柱层析法(column chromatography),因为其便宜、
快速、又有一定的准确性。但为什么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国家还是要从源头管理呢?
先浅谈管柱层析好了。
管柱层析其实是个很简单的东西,相信很多人在国、高中时期都玩过用纸滴上不同混合物
,使其吸取溶液,然后不同混合物依据其不同的特性、行进速率分离的实验。其实管柱层
析用的是类似的原理。
把A、B、C三种成分丢进一个混合物溶剂,让他经过Stationary Phase (就好像高中实验
的“纸”),然后用Mobile Phase(就好像让纸吸取的溶液) 推动那三种成分前进。因为三
种成分的大小、总电性、带电荷、亲水性、斥水性等不同,而行进速度不一。借由调节
Mobile Phase的强度,可以增加其分离的程度。
简单来说,当A、B、C三种特性很不同的东西从管柱层析经过后,他们各别被侦测到的时
间不同。若A、B、C各别通过Stationary Phase的时间为10分、12分、15分。我可以说,
在条件相同下,这三个东西通过Stationary Phase的时间不变。
但是从一开始的【法官题目】中我们可以发现,这样的检测方式有个致命的缺陷 ─ 你必
须要先知道你在测什么。你必须先知道你会分离出哪些东西,否则你不知道的,分离完了
你也还是不知道。
在检验实务中,我们不可能期望每个抽检的产品、厂商自检的报告,都提出LC/MS/MS的资
料 (因为其费时、费工、又贵)。就算真的要求到这个地步,其实有很多混合物对人体的
伤害,在医学中也还是未知。所以各国处理这类问题的方法就是管制“可进入食物链的东
西”。
简单讲,你动、植物可能可以接触到的东西,其实不会有太大改变。如果再配合以稽查力
度,大幅降低畜牧、农产品附近的污染源,基本上你从动植物萃取出来的成分种类就大幅
下降。也因此,就可以设计出一套检验方式 (Stationary Phase的构成、Mobile Phase的
强度等),分离出各种有可能的有害物质,然后做LC/MS/MS,把各别分离出来的成分标上
标记 (就像甲组的姓名登录一样)。其中若有未知成分,也可以在这个时候加强力度做医
学实验,证实其对人体的伤害,并订定其tolerance level。
但是,如果我们走另外一个方式,也就是彰院的解释方式。精炼过后的油,使用管柱层析
法,若未检测到法规规范的物质或法规规范的物质皆在容许值内,就请各位安心食用。这
就像那个乙组,你不知道的东西还是不知道,就算你有甲组的资料,乙组中还是有太多、
太多的未知。你开什么玩笑?你说这叫科学验证?
其实这几天看到很多人在带风向,甚至许多知名法律人都把砲口转向检察官,我有点不以
为然。检察官到底是不是他们的人,我不知道,我也不想评论。我只想就彰院新闻稿,点
出法官的素质有待加强这件事。我不要求法官懂理工科专业的原理,但是我期许本国法官
可以依据专业人士的回答,使用其逻辑概念,并本着以国为念的态度,做出对本国百姓最
恰当的判决。不能因为检察官怠忽职守,就不小心把本国食安推入深渊。当然,我也不得
不承认,要法官担剩下的责任是太委屈他们了。但在现况下,我实在不敢期望卫福部可以
负起其应当负的责任。在行政部门失职怠惰的时候,既然进了法院,法院自然要有担当的
做百姓的最后一道防线。不要说我崇洋媚外,美国历史上不是有许多次由法院主导的改变
吗?
请不要错误引用科学验证,来为你那荒谬的判决背书。
注:HPLC的细节未能详细探讨,还请各位先进鞭小力点。本篇文章旨在让非相关学系的朋
友们也能稍微理解食安检验方式,不要因为彰院新闻稿看似合理,就莫名其妙的放过了顶
新。自己的家乡,还是得自己救。
作者: newtonyd (newtonyd)   2015-11-29 09:13:00
我很想骂脏话 A组不等于甲组
作者: loki94y (阿甘)   2015-11-29 09:14:00
XD 马上歪楼
作者: jobipi (草食鲁蛇男)   2015-11-29 09:14:00
恩恩 跟我想的一样
作者: andykingex (在球桌堆中养老)   2015-11-29 09:14:00
中肯
作者: u9005205 (seastar)   2015-11-29 09:17:00
10ppb?莱克多巴胺,欧盟一口也不吃,零检出不代表没有,只有仪器的极限……菸和肺癌已证明有因果关系,一人从18岁抽到60岁才发病,42年不知已退几任法官……
楼主: bitinlovedog (碧婷爱犬)   2015-11-29 09:22:00
LOD/LOQ的差别拉 其实检出可以做得到 只是大概
作者: bg00004 (绝缘体)   2015-11-29 09:22:00
我认为法官的问题也很大条
楼主: bitinlovedog (碧婷爱犬)   2015-11-29 09:23:00
没办法 S/N>3
作者: PTTakatsuki (akatsuki)   2015-11-29 09:26:00
推,但我也觉得法官根本平行世界
作者: yogi (Yogi)   2015-11-29 09:34:00
其实照你的解释,搭配无罪推定原则,反而支持法官“无法证实成品存在有害物质”的判决无罪理由不是吗?
作者: newtonyd (newtonyd)   2015-11-29 09:40:00
用大便来炼油 只要无法证明有害 就无罪 这是法官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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