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为顶新案,很多乡民都想知道,台湾目前有没有方法惩处不
适任的法官。不过,目前,唯一可行的方法,是个案评鉴制度。
以前,惩戒司法官的方式,和其他公务人员一样,由监察院发动弹劾,
再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决议。
2011年7月6日法官法修正后,加上了个案评鉴机制,也就是“法官、
检察官评鉴”的制度,于2012年1月6日开始施行。目前,这是体制内
唯一能淘汰不适任法官、检察官的方法。
评鉴的流程如下:
http://billy3321.github.io/images/flow/01.jpg
简化一点的图,可以参考关键评论网的图片:
http://i0.wp.com/image.thenewslens.com/wp-content/uploads/2014/01/%E6%9C%AA%E5%91%BD%E5%90%8D1.jpg
那么有哪些案件可以送评鉴呢?这分成三个类型;无涉个案、涉及个
案,以及案件明显错误。
如果无涉个案,如法官出席候选人造势场合站台,可以在事情发生后
两年内请求评鉴。如果涉及个案,在案件终结日起,两年内可提出评
鉴。最后,则是案件重大错误,判决确定,或法院满6年时起,2年内
可请求。
但这边其实就有一些问题在。举例来说,要检举不适任检察官,所谓
“案件终结”,是指侦查终结起,但问题是又必须在判决确定后才能
提出评鉴。结果,很多案子拖超过两年,检察官的评鉴也无法提出了。
再来,评鉴的第一关检评会、法评会,组成也有一些问题。法评会多
由法官组成,检评会的检察官代表,加上法务部遴选的学者代表,就
占有多数,因此有很多评鉴也不一定会成立,或被认定有惩处必要。
为什么评鉴制度会长这样?事实上,一开始修法的时候,民间团体要
求应该要每年全面性的进行考核,针对绩效有问题的后段般检察官、
法官,主动发起评鉴,情节重大者就淘汰。
但后来进了立法院,司法院主张这样案件量太大,负荷不来,所以把
每年应自己发起的考核评鉴,改成民众检举申诉才会受理;后来,又
担心民众都检举会案件量太大,所以改成只有特定团体才能送评鉴。
民间司改会是其中一个团体,因此司改会有申诉中心,案件有问题的
民众有些会到司改会申诉案件,司改会视情况再帮他们送法官、检察
官评鉴。
目前从2012年1月16日个案评鉴制度生效后,统计至2014年的三年间
数据,状况如下:
法官评鉴状况
总案件数 32
不付评鉴案件数 4
时效驳回案件数 1
请求不成立,移送人审会 4
请求不成立,移请职务监督权人 4
请求不成立,无后续举措 2
移送监察院案件数 10
职务法庭惩戒案件数 5
司改会案件数 20
司改会检举成功数 5
司改会撤回数 2
检察官评鉴状况
总案件数 44
不付评鉴案件数 11
时效驳回案件数 2
移送检审会 0
请求不成立,无后续 11
请求不成立,移请监督人 4
移送监察院案件数 9
司改会检举成功数 7
职务法庭惩戒案件 6
监察院弹劾案件 0
司改会案件数 38
司改会撤回数 2
最后还是得说,目前送评鉴的事项中,并没有“判决不符合人民观感”
的选项,我个人也不建议就这样送评鉴。目前比较接近的,是:
有事实足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审判案件有明显重大违误,而严重侵
害人民权益者,或是严重违反办案程序规定或职务规定,情节重大。
最主要原因是,检察官侦办案子、法官审理,基本上如果经过了严格的
程序,以及大量的辩论,如果最后仍判无罪,那么这个判决应该有其道
理所在;如果大家不满意判决,建议可以等判决书出来以后,稍微阅读
一下,了解法官的想法。如果认为法官、检察官在程序上产生重大问题,
导致没有发现犯罪证据,那么自然就能送评鉴了。
最后,根据法官法第31条,司法院应每三年至少一次完成法官全面评核,
其结果不予公开,评核结果作为法官职务评定之参考。如果全面评核结
果发现法官有应付个案评鉴之事由者,就要移付法官评鉴委员会进行个
案评鉴。(至于检察官,似乎没有这个规定)
法官法实施至今刚好三年,大家可以看看,最后究竟会不会主动完成法
官全面评核,并自己发现不适任的法官吧!
参考资料:
黄世铭爽爽退,评鉴软趴趴
~法官、检察官个案评鉴制度三周年体检记者会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2014.asp?id=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