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方的问题,最近有个媒体“法操”有在探讨。今天他们出了一篇文章,
网址如下,转帖到此给乡民参考:
http://www.follaw.tw/judge/02case/8451/
顶新越南油案在8月12日上午开始,经历了21小时马拉松式的言词辩论过后,
将于11月27日宣判。
法操司想传媒实际跟着旁听审理庭长达半年时间,在第一审判决结果未出炉
前,谁也不知道合议庭的认定会是如何,但在此我们先撇开对判决结果的预
测,回顾一下本件彰化地检署的表现,此案办成这样,真能无愧“食安英雄”
名号?
13天旋风式起诉 是厉害还是草率?
本案由2014年10月9日卫福部食药署接获越南代表处电报开始,同月17日彰化
地检署大动作侦办,同月30日彰化地检署对魏应充在内的6名被告提起公诉。
彰化地检署从开始侦办到起诉结案,只花了约13天的时间!这个数字或许一
般人没有感觉,但有些很单纯的窃案,光是侦查程序可能就超过两个月了,
本案不但涉及外国事务,还有大量的证人或被告要讯问,也有许多要检测的
资料,却只花了13日彰化地检署就侦办完毕,面对社会瞩目案件,加速办案
效率虽然也有可能,但在审理期间,负责莅庭的公诉检察官们却还在2015年
4月间前往越南“访查”,并提出访查结果作为本件之证据,这样的做法只显
示出一件事,就是彰化地检署以13天侦办此案的草率!
《刑事诉讼法》第264条第2项第2款明订:“起诉书应记载证据”,同条第3
项亦明订:“起诉时,应将卷宗及证物一并送交法院”。也就是检察官起诉
时,原则上就应该把所有认定被告应成立犯罪的证据全数向法院提出。但彰
检却在起诉的半年后,还前往越南访查,并欲将访查结果提出给法院作为本
件证据,这样的做法很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64条对起诉的要求,这是
彰化地检署第一个的可议之处!
审理期间赴越南查案 是锲而不舍还是浪费公帑?
况且检察官去越南进行调查之后,并未将在越南调查取得之全数事证提出法
院,实在不知道检察官只选择性提出部分去越南调查所得之事证的目的究竟
为何?
此外,彰检前往越南除了访查之外,还讯问了本件被告之一的杨振益的妻子,
也就是越南大幸福油厂的负责人吕氏幸,让人不禁对检察官们戮力扩张我国
刑事司法权的行使范围肃然起敬!至今我国的检察官到现在都还没说清楚,
当时在越南讯问吕氏幸究竟是适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亦或是越南的刑事诉
讼法?
况且这些侦讯内容涉及传闻法则的适用问题,到底有无证据能力都还有待讨
论。如果最后承审法官认定这些去越南访查的结果均无证据能力,那我们更
可理直气壮地说彰化地检署的处理本件侦查程序检察官们,实在是浪费公帑
呀!
只花13天就侦结,结果起诉半年后才去越南“访查”,而访查所得连证据能
力都被质疑,甚至只提出部分在越南调查所得之事证,这样的做法,难道不
可议吗?
把误缮的侦查笔录当起诉证据 是误会一场还是入人于罪?
不仅如此,彰化地检署在侦查期间居然出现“误缮”笔录的情形!笔录原则
上就要忠实地记录被告或证人的陈述内容,否则这样的笔录有何价值?结果
彰检在讯问本件被告之一的常梅峰时,居然将常梅峰所述“魏应充没有指示
油品采购”,记录成“魏应充有指示油品采购”,一字之差就差至千里。接
著检察官还把常梅峰的证述内容当作用来起诉魏应充的主要证据,藉以说明
魏应充确实是有犯意联络,这样的行径,难道不是“入人于罪”吗?
在法院审理程序中,经辩护律师要求当庭勘验常梅峰的侦讯录影光盘,才赫
然发现此一情形,结果公诉检察官居然轻描淡写说只是“误缮”,此语一出,
连审判长都不禁发言表示“这是很严重的错误”,侦讯笔录内容居然“误缮”,
导致语意完全相反,这样的做法,恰当吗?今天因为还有侦讯录影光盘留存
下来可供勘验,才能发现此错误,试问在我国检察体系运作上,不知有多少
误缮的情形,如果有侦讯录影光盘遗失或当时根本未录影的情形,那岂不是
可能让人蒙受不白之冤吗?
审理庭上激情演出 是认真还是模糊焦点?
在顶新油品案审理期间,经常见到公诉检察官直接指著所谓的越南大幸福油
厂的现场照片,质问鉴定人或证人,以这样的现场情况来看,“这些油可供
食用吗?”
但,证人应该是针对“事实”陈述自身经验,并非表示“意见”,而鉴定人
是基于特定专业来回答问题。检察官光凭几张照片要人回答这样的问题,既
不属于事实的认定,亦无关鉴定人之专业,是混淆了证人在刑事诉讼法上的
功能和地位。检察官这样的作法,只会让人觉得是要拉人来背书,在未经油
脂专家或科学鉴定之下,仅凭几张越南大幸福油厂的照片,就直接认定其不
可供食用。甚至连法官都在法庭上明言,起诉书内并无证据显示顶新制油的
油来自地沟油、回收油、馊水油及废弃油,公诉检察官却仍在公开审理庭时,
不断以错误隐射的方式对外传播不当资讯。
追诉犯罪是要凭证据,不能只用拉人背书的方式来处理。检察官若只需在法
庭上喊喊口号就能定罪,那么侦查程序岂不是一场闹剧?
更有甚者,公诉检察官还在法庭上激情演出,抛出与案情无关、用来作砖头
油的腰果油来混淆视听,痛批顶新作法不当。检察官的职责是在法庭追诉犯
罪,但追诉犯罪要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来做,不是在法庭上比谁喊的大声?
比谁喊的惊天动地?就比较有道理。这样的激情演出,只会让人更加看出检
察官对犯罪证据的掌握程度,实在令人担忧。
国家法律守护者 应善尽客观义务勿枉勿纵
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者,不是只着重在法庭追诉犯罪,更该做的是“勿枉勿
纵”,对于刑事被告的有利之处,检察官仍负有客观性义务,必须加以注意,
并向法院说明。但在顶新油品案,从侦查阶段到审理阶段,承办的检察官们,
真有善尽法律所要求的客观性义务吗?
若顶新油品案的相关被告们真有涉及犯罪,应受国家法律制裁,那也要确实
透过国家法律加以追诉,不能只为达成特定目的,国家机关就不择手段。尤
其是身为侦查主体的检察官,更应体认何谓国家法律守护者的真谛,如此才
不违近代法治国家创设检察官制度的真正意义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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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当初台北地检署侦办顶新案的检察官,叫做胡原龙,他侦办完顶新案,
就火速办理退休,转为律师,开设了“圆融法律事务所”。为什么办完就
要火速退休呢?大家可以好好想想。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241960
开幕那天,政商云集,连国民党立委廖正井还过去合照呢。
http://on.fb.me/1Ie4Piw
至于廖正井,听说他的贿选案件无罪确定后,就离开立法院里面和司法院打
交道的司法法制委员会了。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43692
以上资讯,给大家参考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