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张娟芬:司法的阳光从何而来

楼主: bearking2 (火雷甲空 改好改满)   2015-11-27 14:16:09
司法的阳光从何而来
CHUANFEN CHANG·2015年11月25日
法官们有个不公开的网络讨论空间,叫做法官论坛。那里的主流意见一向认为,不应以法官
的名义投书发表意见。但最近不一样,如果法官投书是骂司改会的话,就不在此限,而且会
得到很多“赞”。
引起反弹的是司改会的法庭观察报告(http://goo.gl/gIKDgv ),以及随后上线的“司法
阳光网”(http://sunshine.jrf.org.tw/ )。前者抨击有些法官开庭态度不佳,但被批评
是断章取义(孙健智,连结请搜寻PNN),也被批评违反公平审判原则(林钰雄,
http://goo.gl/lFHw8u );后者将法官与检察官的公开资料集中于网页上呈现,但被批评
是以不重要的资料来打击司法公信力(黄奕超,http://goo.gl/YZau2B 。除了法官个人就
事论事的投书以外,司法院与法务部也分别发新闻稿谴责司改会(司法院,
http://goo.gl/4mSZjj;法务部,https://goo.gl/ed2giY )。
法庭观察报告与司法阳光网,都是司改会身为民间团体,企图监督司法的举动。监督者与被
监督者关系紧绷,是很正常的事,但是这次双方驳火,都没有击中“司法的外部监督机制”
这最重要的一点。司改会提出的法庭观察报告与司法阳光网没有击中要害,不是成功的监督
,孙健智与黄奕超分别指出其缺失。司法院与法务部的反击,则欠缺反省,尤其法务部新闻
稿之气急败坏:“而少数检察官过往因一时疏误遭惩处之纪录,均为数年甚至十数年前之事
,该网站不论程度轻重,一律公开,在该检察官已受处分之情形下,有必要在网站集中公开
,让当事人带着怀疑与成见进入检察署吗?检察官如何能在当事人异样眼光下侦办案件?”
这段话完全暴露出,法务部就是认为惩处记录应该封锁保密不能让人民知道,即使资讯正确
。司改会只不过如实披露检察官的惩处纪录,法务部新闻稿就说这样伤害检察官的“人性尊
严”了,是有没有这么夸张!
如何监督司法,是严肃的事情。不专业的监督会压缩独立审判的空间,而这压缩几乎毫无例
外地,总是朝向严刑峻法,反正凡有嫌疑最好都羁押,审判后一定要重判,只要没判死刑,
媒体就写“轻判”、“逃过”死刑。这种监督不会使司法更好,只会使司法变成出气筒。专
业的监督,首先需要的是资讯透明,否则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监督什么?
监督司法真正的一级战区,在于法庭纪录。这次被司改会批评开庭态度不好的法官觉得被冤
枉,自己重听开庭录音带并制作逐字稿,贴在法官论坛,以便自清(
http://goo.gl/s1M0vj ?[1;33m^为什么不看书记官写的笔录就好了?原因很简单,书面笔录从来
不是法庭活动的真实记录,我们的司法系统长期便宜行事,开庭时由法官形式上问双方说
笔录“择要”记载有无意见,双方哪敢有意见?然后各种违反正当程序的诉讼指挥、违反公
平法院的言语羞辱,都不会出现在笔录里,因为没有哪个书记官会那么白目的记载法官骂人
。书面笔录都是漂白过的。
我手边就有这样的例子。被告徐伟展出庭时要诘问证人,要求法官让他看证人在警局的笔录
,法官不让他看,还怪被告为什么整天没事却不想清楚要问什么问题。但证人的警询笔录是
诉讼资料,被告为什么没有权利看?经过再三争取,法官还是不让徐伟展看被害人的笔录,
而把笔录念出来给他听,然后转述问题问证人。法官念的部分偏偏就没有徐伟展要问的重点
,徐伟展必须三番两次坚持:“前面还有一句”,法官才多念前面那一句。这冗长的过程是
毫无必要的,如果诉讼的进行公正而透明,被告有权近用诉讼资料例如笔录,根本不必这样
拖磨。这些诉讼障碍都是用来减弱被告的防御能力。如果徐伟展无法清楚记忆笔录内容,他
就没办法告诉法官“前面还有一句”,也就没办法问到他想问的。法官审案子难道不是常常
翻阅卷证?他凭什么要求被告要背下所有诉讼资料?检察官开庭时难道不准看卷吗?不让辩
方看卷,只让检方看卷,显然是不公平法院。
这些对话发生于2005年,徐伟展案的更五审,受命法官是林俊益。这一段之所以如此真实生
动,是因为更十审的时候当庭勘验录音带,做成逐字纪录,因此法庭互动才现出原形(见台
湾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十184号卷)。回去看更五审卷内的笔录,“法官不让被告看笔录”
、“法官拦截被告诘问”、“法官与被告争辩”等对话全部消失。当年的受命法官,现在已
贵为大法官,而这个受到不公平审判的被告徐伟展,现在是待决死囚。这才是需要阳光照耀
监督的地方。
要有效监督司法,必须有真实的法庭纪录。但是现行制度都在保护法官免受监督:书面笔录
是在法官指挥下制作的,而当事人要听法庭录音的话,必须法官准许才行。这样还不够,司
法院于2013年自行修改《法庭录音录影及其利用保存办法》时,限制必须得到在场所有人的
书面同意,才能取得法庭录音(http://goo.gl/WZBesW )。此保存办法只是行政命令,所
以司法院自己动手就修了,果然门槛加高以后,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被绊倒,没办法取得法庭
录音。律师团体连署抗议(http://goo.gl/HnHE3i ),因为此举限制当事人诉讼权,不可
以用行政命令轻率为之,因此2015年才改回原来的法官准许制。
话说,“取得法庭纪录”这么重要的监督工作,影响到所有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是谁挺身争
取?是司改会(http://goo.gl/C5bajc )。而是谁想尽办法要遮掩法庭纪录,藏进黑箱?
是司法院。
论者有谓交付法庭录音将损害证人的人格与隐私,因为没有隐去证人个资,影片也没有加密
识别码(http://goo.gl/lFHw8u )。事实上,司法院的改法才会侵害证人隐私,因为如果
当事人必须取得证人书面同意,依照正当法律程序可以推知,法庭必须把证人的联络方式告
诉当事人,否则怎么取得证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法庭不给,那就说明这条确实是“幽灵指示
”,故意垫高门槛逃避监督;如果法庭给了,那才侵害证人隐私!
司法院真的是因为在乎证人隐私,所以才改成要所有人书面同意吗?如果是,那很简单,司
法院只要修改内规,此后交付法庭录音之前都隐去证人个资并且加上加密识别码,就解决了
。要保障证人隐私,并不需要侵害当事人诉讼权。除非另有他图,例如:当事人拿不到法庭
录音,就无法声请法官评鉴。
法庭纪录不是法官的私产。这次法官们觉得被冤枉,就去拿开庭录音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那
么是否可以理解当事人甚至拿不到开庭录音,忿忿不平又哀哀无告的心情?法官取得开庭录
音何其顺手,但是对照前述办法的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及依法得声请阅览卷宗之人,因主
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声请交付法庭录音或录影内容时,应叙明理由,由法院为许可与否
之裁定”;州官放火之余,难道不觉得这一条不许百姓点灯吗?
为了有效监督司法,不仅法庭录音应与其他诉讼资料一视同仁,让当事人平等取得,更应该
采用即时笔录。现今技术上已经可以做到,受过训练的速记员加上电脑的辅助,就可以让笔
录速度追上讲话的速度(http://www.storm.mg/article/23829 )。也就是由速记员机械性
地如实记下法庭里的所有话语,不增不减,也不劳法官指指点点。即时笔录不是什么先进科
技,许多仲裁案件里已经采用,司法院不管说什么都是推托借口。不采用即时笔录的理由只
有一个,跟不给法庭录音一样,就是怕资讯透明会让不公正、不适任的法官现出原形。
司法不应该畏惧阳光。司法的阳光应该从即时笔录做起,这不起眼的速记员,最后会发挥的
功用就跟最耿直最有胆识的史官一样,他会写:“崔杼弑其君”。
来源:张娟芬脸书https://goo.gl/oMol8I
挂点:
1.法官可以轻易取得开庭录音档为自己辩解,但是被告却要申请还要得法官脸色。
2.书面的开庭纪录跟实际情况一定会有出入,就像方便面包装跟内容不符一样。
3.想取得对自己有利的证词资料?想当好人你得去问法官喔鸠咪>.^(还要有好记性)
4.即时纪录是可能的,可惜不用新技术有别的理由喔小老百姓是不会懂得。
5.这位淋菌液先生也是“判决马英九总统的台北市长特别费无罪”的人喔^^
好了,你们可以开始嘘废死团体了。如果你们能信任全台湾的法官、检察官的话。
作者: sd09090 (河马阿河)   2015-11-27 14:17:00
会怕就是对的事
作者: ko007x (有情有义退隐江湖)   2015-11-27 14:20:00
司改会现在被一堆前司改会委员唾弃 还有人力挺 颇ㄏ不过不意外 现在的司改会已经变成政治脑司改会 恋权
作者: boogieman (Let the Right One In)   2015-11-27 14:21:00
追求司法公平正义跟维持死刑刑度并不相违背 本来要推这篇 没想到一句话弄臭整篇文 啧啧
作者: ko007x (有情有义退隐江湖)   2015-11-27 14:22:00
八卦是啥??? 八卦是八卦板很多司改会成员 会意图在推文改风向 真是卑劣至极
作者: Rodrigo (swinger)   2015-11-27 14:22:00
急什么?大选还没到呢!等明年再毙几个转移焦点!
作者: drigo   2015-11-27 14:24:00
废死的又来了
作者: Rhodenbarr (Bernie)   2015-11-27 14:41:00
作者先把刑事诉讼法读好吧~在那里曲解制度并无助益
作者: cuteclare (清儿)   2015-11-27 14:43:00
有谁在说推文的卑劣啊?
作者: bahnhof (火车站)   2015-11-27 14:49:00
推娟芬 嘘见不得光的法官检查官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5-11-27 14:57:00
虽然这人主张废死 但这文讲的是对的
作者: yeyun (阿允)   2015-11-27 15: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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