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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7 00:12:10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26/740724/
抢救原住民族语言 原民区公共场所用当地原民语播音
2015年11月26日12:33
为保护原住民族语言,行政院会上午通过《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法》草案,明定在原住
民族地区的大众运输工具、场站或其他类似场所,应增加当地原住民族语言播音,且
在原住民族地区的政府机关、机构、山川、古蹟、部落、街道等公共设施,也应设置
原住民族语言及传统名称的标示。
行政院表示,台湾地区原住民族语言属于现有2亿5千万人的南岛语系,台湾地区的原
住民族语言多达20余种语言别,但在社会变迁过程中,原住民族语言已严重流失,导
至目前政府认定16族语言已有部分濒临灭绝,其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调查报告指
出,撒奇莱雅语、噶玛兰语、邵语、拉阿鲁哇语、卡那卡那富语等5种语言被评为极
度危险,泰雅语、阿美族、达悟语、鲁凯语等9种语言为脆弱等级,“显示原住民族
语言已近存亡之秋”。
依据草案,中央主管机关应召开会议审议及咨询原住民族语言发展政策事项;并应订
定原住民族语言书写符号及保存原住民族 语料,定期办理语言使用状况及使用能力
调查,订定语言复振政策,并针对属濒危语言,予以优先扶助。
草案也规定,原住民族地区的大众运输工具、场站及其他类似场所,应增加当地原住
民族语言播音;原住民族地区的政府机关(构)、公营事业机构及公共设施之政府管理
机关,应设置原住民族语言及传统名称的标示;同时,原住民参与政府机关(构)行政
及司法程序时,得使用原住民族语言陈述意见。
草案明定,中央教育主管机关应奖励原住民族语言学术研究,并鼓励各大专校院开设
原住民族语言学程及设立相关院、系、所或学位学程;国民基本教育应提供原住民族
语言课程供原住民学生修习。另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提供原住民幼儿学习原
住民族语言机会,并开设原住民族语言学习课程供民众修习;中央主管机关也应办理
原住民族语言能力认证、培育师资、语言教材、资料蒐集、著作出版与补助原住民族
语言保存及发展研究工作。(徐珮君/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