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条 第一项
由主管机关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继承者外,承购人自产权登记之日起未满
五年,不得自行将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赠与或交换。
这条例当初在立法制定的时候是不是没有设想周到?
导致一堆人用军宅套利
据新闻的说法是与屋主先行成立契约
然后预付款交予屋主,但屋主不过户给买方,这样就不算出售啦
等到5年时间一到,屋主再将物件过户给买方
这种法律漏洞真的没问题吗?
有没有付价金不给东西就不算买卖的八卦?
难道买卖契约不是从一方承诺对方要约的那一刻就成立了吗?
这个契约只是其中一方债务暂时不履行而已啊